以诚信原则作为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的探讨

以诚信原则作为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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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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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诚信原则作为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在现代民事证据法当中,将诚信原则看成是“帝王”原则,由此可以看出其适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本文在对确立诚信原则必要性进行阐述的基础上,重点就诚信在民事证据法中的具体适用和功能意义进行研究,以期对诚信原则在民事案件中关于证据的适用等问题进行不断健全和完善。关键词民事证据法诚信原则基本原则:D925:ADOI:10.19387/j.ki.1009-0592.2016.12.346诚信是为人之本,为官之道,为商之基,同时诚信也是建立一个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虽然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诚信原则也是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缺少法治的传

2、统,直到近代才将诚信原则规定于民法之中,并使之成为民法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原则。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节奏变快,但是规范与制度并没有及时跟上发展的步伐,以至于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欺诈、假冒伪劣等不诚信现象的频繁出现,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的秩序,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次从司法角度解释了诚信原则。此规定的实施,将会有效制约民事诉讼领域的不良行为,促进诉讼公正,从而为司法公正提供有力保障。笔者深刻认识到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重要性,就诚信原则作为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一、诚信原则的特象性(一)诚信原则的法律规范的道德性表现

3、诚信原则的原始意识形态表现为道德范围内的善。市场经济的发展赋予诚信原则成为法律约束,诚信原则让道德向法律渗透,在经济交易过程中社会伦理观念逐步升级,使之成了一种法律原则。因此,诚信原则成为一项法律原则,也是经济发展所必然产生的要求。(二)诚信原则的一般性表象诚信原则在通则中形成了一般性的条款,但是其定义有不确定性。就内涵而言,诚信原则常常以模糊的公平为内容进行一定规则;就外延而言,诚信原则适用在所有可以适用的具体个案,但个案中的适用性并不具有预测性。基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立法方逐渐认识到立法难以覆盖所有社会关系,同时也认识到人为因素对法律的发展和补充必不可少。诚信原

4、则在法系中,因诚信原则的不确定性,在如何适用的具体问题上成为了立法方不能预测的表述,需要司法单位针对具体情形进行考虑,这样问题就演变成了司法政策的选择问题。(三)诚信原则的动态性表象诚信原则的动态性表现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般道德的依据,在特定时期的特定行为的标准。在市场经济发展时期,道德的标准也随之发生变化,人们对道德的定义,认识也随着科技的发展而表现出不一现象,在当今“转型”发展的浪潮下,诚信原则的动态性,使得以定型方式立法成了难题,社会百态的变动的道德评判标准,让适用诚信原则呈现动态发展。二、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一)诚信原则在国外的发展国外诚信原则起源于罗

5、马法上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在罗马法中,诚信契约在商品经济中表现为一般性要求。相比严正契约,当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当事人而言,诚信契约规定了义务,但同时也更希望当事人具备善意和诚信的状态。在罗马法中,诚信契约中的诚信要求是补充条款,诚信诉讼对商品经济所起作用是要求的公平。之后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中的诚信原则。现代意义上真正体现诚信原则的是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与法、德不同之处在于,瑞士民法较为广泛地使用了诚信原则。该法第2条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这项规定对于诚信原则的确立起到了标志性的作用。

6、在随之的近百年中,新制定的法典,一般都采用了诚信原则,并将之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时代的变迁过程中,法典也随之变迁,但诚信原则在法典中的体现并未弱化,反之人们意识形态中已经对诚信原则有了重要的认识,并在实际生活中得到了体现。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在国际上的私法領域,尤其是合同法领域呈现出一体化的趋势。诚信原则作为发源于契约法领域的一项一般条款顺应时代发展成为有关国际条约的惯例的一项基本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7条规定:“(一)各方当事人均须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而行为(二)当事人不得排除或限制此项义务”诚信原则作为一般性条款,可以同时在司法领域和公法领域适用。

7、法律学者拉邦德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一如其在私法领域,可以支配公法之领域。苟无诚实与善意,立宪制度也难实行”。诚信原则作为人类生活规范,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是人类的社会理想。在公法的适用中,应当慎重考虑诚信原则。(二)诚信原则在国内的发展我国民法中规定诚信原则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该法第3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但是诚信原则在立法方式上与法系国家民法体现了两个方面的不同,其一,为了维持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要求提出等价有偿原则,另立公平,可将诚信原则在规定上具体化,权利不得滥用和法律补充原则;其二,为法官处理复杂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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