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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发论文关于证据法的论文与证据法有关的论文:对诚信原则作为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的思考[摘要] 诚信原则是贯穿于民事诉讼证据法始终的根本规则,是对作为其调整对象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在民事证据立法中确立诚信原则既具有应然性,也具有现实可行性。应在《民事证据法》总则中规定诚信原则作为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在分则中完善诚信原则支配下的规则条款,完善和强化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责任。[关键词] 诚信原则 民事证据法 应然性 可行性缘于证据制度之于诉讼程序的核心作用日益凸显,制订一部较为科学和完善的民事证据法典愈来愈显得
2、迫切。因应这一需要和作为民事证据立法的理论准备,近年来我国学者大量研究和译介了国外一些较为先进的证据制度。可以预见,对域外先进诉讼证据制度的法律移植,必将极大克服这一领域本土资源薄弱的不足,使得我国未来的证据立法处于一个较高的基点上。然而,一部科学的法典绝不可能仅仅是某些先进制度的简单聚合。在各个具体制度中还应贯穿一些普适的、共同的基本原则,以保证证据法典的和谐统一,并用以支撑各个具体制度自身的正当性。基于上述认识,结合其他部门法尤其是民法中诚信基本原则的研究,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证据法应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为基 本原则。笔者试就民事证据法中确立诚信原则
3、的几个问题作一浅探。一、诚信原则作为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的应然性分析 (一)从公、私法发展论,诚信原则应成为包括公法在内的全部法的基本原则。传统观念上,学者们认为公法领域不适用诚信原则。现代法制发展的现状却表明诚信原则由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延伸实际上已是大势所趋。公法学者拉邦德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一如其在私法之领域,可以支配公法之领域,苟无诚实与善意,立宪制度似难实行。诚实与善意,为行使一切权力之准则,同时亦为其界限。”[1]基于此,有学者提出:“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是适用于一切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2]20世纪30年代以来,诚信
4、原则从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延伸的趋势开始出现,并迅速发展。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谢孟瑶指出:“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地直接适用于所有法律规范之中,适用于国民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亦适用于国民与国家间的法律关系。”[3]因此,从公、私法的发展论,诚信原则不应仅作为私法的基本原则而应成为包括公法在内的全部法的基本原则。(二)从民法、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证据法的关系论,诚信原则不应仅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从诚信原则的发展沿革可以看出,诚信原则自被罗马法植入法律后至今,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债的履行,更及至一切权利的
5、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其性质亦由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援引法院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行性规定,究其本质,在于诚信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而兼具了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因此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4]。同时,诚信原则的发展演进始终伴随于人类立法实践中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的较量,并在二者的相互妥协和融合中被赋予了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意义。1907年,瑞士民法典把诚信原则扩张到及于一切民法关系──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这一适应了现代社会需要的立法方式随后即被大陆法系各国各地区所纷纷仿
6、效。及至今天诚信原则被公认为民法全法域的“帝王条款”。民事诉讼法是保障民法实施的程序法,离开了民事诉讼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具体的法律规范显然无法依靠诉讼的方式来实现,因此,民事诉讼法应确立并贯彻民事诚信原则。实际上,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已经显露并贯穿了诚信原则的精神。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这三大诉讼义务实际上都是民事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民事诉讼法已经贯彻了民事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诉讼离不开证据,若作为民事诉讼骨架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民事诉讼证据立法不体现并坚守民事诚信原则,那么
7、,民事诉讼活动将无所依附。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民事诚信原则必将无从实现。民法是确立民事实体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民事诉讼法是民事实体权利和义务藉诉讼途径实现的步骤、程序规定的法律规范,而民事证据法恰恰是沟通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的纽带和桥梁,三者间互为整体,共同为同一个法律目的的实现提供法制保障。笔者认为,从民法、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证据法的逻辑关系论,民事诚信原则理应成为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二、诚信原则作为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的可行性分析(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为诚信原则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奥地利18
8、95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所作的不真实的陈述属违法行为,如果出于故意或过失,当事人应负损害赔偿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