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诉部门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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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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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诉部门面临的挑战及应对今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刑诉法的修改对于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行使国家追诉权的公诉部门,在新形势下履行好公诉职能面临着以下诸多挑战:  (一)简易程序的修改加大了工作量及工作压力  简易程序要求全部派员出庭,新刑诉法在某种程度上将现行的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普通程序案件简化审程序加以合并,这样做将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弥补检察机关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活动监督缺失等问题。但是,它给基层检察机关带来

2、的难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人力、物力和案件量如何匹配,怎样提高诉讼效率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每个案件都要出庭,案多人少的矛盾将更加突出。  (二)证据制度的修改对公诉人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刑诉法明确了全新的证据制度,一是把“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只是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表达的也只是鉴定人的个人意见,改变了过去对鉴定意见先入为主的权威认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鉴定意见也将成为案件审查的内容,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审查鉴定意见时,首先应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同时也要对鉴定过程和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对于存在疑问的应当及时进行重新鉴定。虽

3、然,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进行重新鉴定,但是实践中此类情形相对较少。二是把辨认笔录归入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增加了侦查实验笔录。新刑诉法赋予了辨认笔录的证据属性后,对侦查机关辨认笔录的制作水平、规范制作和公诉机关的审查要求也都有了相应提高。三是增加了电子证据。电子证据证据地位的确立,为公诉人使用电子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公诉人必需具有一定的X络和计算机专业知识,这样才能对公安机关的前期取证和后期补证进行有效的引导,才能对已经取得的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和使用时显得游刃有余。四是新增了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规定了证人出庭

4、作证条件: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其次新规定了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再次是新规定了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再其次是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最后新规定了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即情节严重的,予以十日的拘留。上述新规定凸显了刑

5、事案件法院审理的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因此对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证据分类审查与认定、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以及证明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使案件的证明标准更加严格,更加体现了案件过程的完整性和程序性,这样就使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对于公诉人而言,证人出庭作证无疑加大了指控犯罪的难度,尤其是当证人在法庭上直接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证的压力时,如何实现良好的庭审效果对公诉人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三)律师办案制度的修改增加了办案的难度  此次刑诉法在会见权、律师自行调查权、律师阅卷权等方面,较现行的刑诉法有突破性规定,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公诉工作则

6、意味着一次全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增加了控方证明的难度。在新刑诉法实施前公诉机关尚可以以刑诉法为上位法、律师法为下位法为由拒绝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但新刑诉法实施后这个“挡箭牌”将不复存在,也使侦查、公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从现有刑诉法所规定的“半公开”状态变为“全面公开”状态。使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进一步增强。新刑诉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这也就意味着辩护方不承担相关的责任,这样必然增加控方证明的难度。二是增加了固定证据的难度。在审查起诉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由于不了解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哪些人采

7、取了哪些措施,获取了哪些证据,因而不敢轻易翻供翻证。而新刑诉法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卷材料,因而可以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及全案的证据弱点、薄弱环节。同时,律师还可以提前了解案件相关证人的证言或者其他同案犯的供述。这样一来,为律师在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之间、犯罪嫌疑人和同案犯之间进行串供提供了条件。通过串供或者其他的措施,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翻供,从而给公诉机关的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实践中,也确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或翻供案件增多,造成办案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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