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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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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功利主义初探不可否认的是,自18世纪兴起的功利主义思想对刑法及其制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形成了所谓的“功利主义刑法观”。紧急避险制度作为刑法领域中讨论最为广泛的一项制度,其制度架构中无不闪烁着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光芒。将以英国历史中的真实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对功利主义思想与紧急避险制度发展、现状的梳理,揭示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功利主义的视角对该制度中存在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一、案例导入本文所选取的案例与洞穴奇案(TheCaseoftheSpelunceanExplores)有着诸多相似之处,唯一的差异是后者只是一个假想案
2、例而前者却是历史上的真实案例。该案发生在19世纪的英国,一艘名叫Mignote的船被海浪击中沉没后,四名船员逃到了救生艇上。在吃光了唯一的事物与一只海龟之后,船长Dudley提议以抽签的方式来决定谁先死以救活其他的人,但其中的一名船员Brooks表示拒绝,因此计划没有得以实施(此时船上的情况是,一名名叫RichardParker的孤儿在不听同伴劝阻的情况下喝了海水得了病,这时已经奄奄一息)。在接下来的几天时间中,他们仍没有任何被救的痕迹,在船长的鼓动下他们杀了帕克并以他的肉和血活了几天。最终,他们被一艘德国船只救起送回了英国并接受审判。船长在庭审
3、中坚持认为,牺牲一个人来救活其他三个人是值得的。而陪审团则认为,谋杀就是谋杀(Murderismurder)。著名的哈佛公开课《公正:该如何做是好?》(Justice:)与绝对道德主义(categoricallymoralreasoning)之间的思考。在生命的数量是否会影响生命价值这一问题上,功利主义者认为:三个人生命的价值显然是高于一个人的;而持绝对道德主义观点的人会认为:生命的价值是相同的,它不会随人数的增减而有所变化。通过牺牲他人的生命来挽救自己生命的行为是否合法?在所谓的“绝境”中,我们是否能够或者应该容许这样潭中违反伦理的行为?显然,
4、这样一种两难的选择之中困扰我们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多的是道德问题。紧急避险,目前与正当防卫一道作为一种重要的违法阻却事由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典所认可。在我国,对紧急避险制度的通说认为,紧急避险所保护法益的价值应该大于(或等于)其所侵害的法益的价值,并且其成立还需要一系列的要件。在本文中,笔者将抛弃对道德问题的探讨而在法律的维度内探讨该案是否能够成立紧急避险即生命是否能够在特殊的情况下成为紧急避险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的问题,并且在梳理功利主义思想流变及功利主义制度相关基本问题的同时,揭示该制度中所蕴含的功利主义色彩。二、功利主义及功利主义的刑法观
5、对功利主义的探索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伊壁鸠鲁(Epikouros,公元前341—前270)作为快乐学派的创始人认为:自保和追求个人幸福是人生的目的,快乐是人的自然本性和幸福的主要内容,是至高的美德和善。其后它经过了中世纪基督教的熏陶,到了17至18世纪才初步成为了可以为资本主义发展所利用的功利理论。而杰里米·边沁(JeremyBentham,1748-1832)作为功利主义的创始人,首次系统论述了功利主义的基本原理,第一次将功利主义原则运用到政治、法律和社会变革当中去,确立了功利主义法学的基本框架。边沁在其全面阐释他的功利主义思想的著作——
6、《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的开篇就指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尤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对其俯首称臣。上述论断包含了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出发点,即快乐和痛苦是人们一切行为的动机和合理性依据。它是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因这种功利主义体现在刑法领域中,边沁认为:所谓的犯罪是犯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
7、突所形成的一种恶,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这种恶是必须摒弃的。同时他进一步指出,“犯罪是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人们认为应当禁止的行为”。在犯罪的诸多特征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它不仅仅是对社会福利、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也会威胁到公民的人身自由以及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同时也会对统治阶级的利益产生危害。对于功利主义思想最为经典的表述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条原则也成为其后功利主义者所坚守的金科玉律。在边沁之后,他思想的继承者同时也是英国政治改革运动中激进民主主义的先锋——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
8、nStuartMill,1806—1873,以下简称密尔)在继承边沁思想的同时,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与修正。与边沁相比,密尔的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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