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教学改革与公民的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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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学教学改革与公民的养成宪法学教育的根本在于弘扬关于个人权利的宪法体制,但不同社会实现路径不同。就宗法社会残留和公民社会欠缺的中国而言,仅关注个人权利的弘扬,反而阻碍这一目的的实现。应从中国社会实情出发,在教学改革中贯串公民的养成,方能促进宪法学教育朝着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方向发展。一、宪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无论是从教育的根本目的,还是从社会稳固之需要,单纯地提供“知识商品”的商业活动是无法实现的。二者耦合于健全人格这一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伦理学概念中,并在不同的社会以知礼君子、持诫义人、守法公民的身份变幻,由于社

2、会元规则不同而社会行为模式天壤之别。这统一在健全人格之上的相通性,无法通过社会规范的强制力来实现,而需要通过教育的根本目的来实现,方能养成以社会元规则为内心道德律令的健全人格者。在当代,中国社会正在为应对“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进行最根本意义上的社会转型——社会元规则的重塑与认同。尽管完成这一历史任务的社会基础在大革命时期已经奠定,但社会元规则的重塑与认同不能不有赖于教育对健全人格者的养成。而教育根本目的之实现,其最重要一环又在于宪法学教育,这既是现行教育体系的固有缺陷所导致的,又是宪法学教育的根本使命使然。任何

3、教育都是德育——伦理教育,即立足于社会元规则之上的伦理教育,是构成元规则的主导价值和社会特定时期之需求——养成何种适格的社会成员,是动态的为促进社会生活之善好而发展的。对奠定善之社会元规则的认同,其后方能根据自身禀赋和努力获得自身的幸福,在获得德性的过程中将无所不在的枷锁转化成自身之善,当然此枷锁就社会成员来说是抑制恣意行为的善法而非违反人性之恶法。没有通过伦理学训练养成适格的社会成员,而让该成员参与政制的实践,不可能实现城邦之善好,和谐社会只能缘木求鱼。而于宪法学教育而言,可称之为宪法精神教育,养成法治社会所迫

4、切需要的守法公民。二、宪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反思(一)教育任务的现状及反思当前宪法学教育任务的实现,面临比法治发达国家更为复杂的局面。一方面,在宪法学教育中关于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职权履行的宪法基本功能实现的路径,面临着宪法体制与现实相脱节,甚至现实阻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的困境;另一方面,在宪法学教育中忽视守法公民的育化,仅关注制度、规范层面的完善。但宪法功能真正实现,最根本落脚于法治意识培养。在宪法主体中,国家、公民、社团都应当遵循宪法精神在内的宪法规范,其中最具有自主作用的则在于,通过多种方法促进公民法治意识

5、的养成,进而改变转型中国宗法社会的孑遗,加速宪法主体的生长,最终促使法治信仰的形成,在根本上促进转型中国法治社会的实现。但在如今的法学教育体系下,法治意识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是被漠视。大部分学校的法学教育将教育目标短视化为法科学生的毕业、就业,而不是为我国法治建设培养合格的人才,这就必然导致法科学生的培养,主要集中于法学知识培训这一外在模式而漠视法治意识这一内在品格培养。从课程设置上看,关涉到培养学生法治意识的课程课时相对较少。甚至为迎合司法考试,而将宪法学教育任务变质为过度强调法条(尤其是司法解释)的记忆

6、和机械的运用,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学生对法律价值和理念的考量,把宪法学教育局限于司法考试通过率之上,进而当前宪法学教育任务的现实短板表现为忽视守法公民的养成。(二)教育层次的现状及反思就当前宪法学教育的层次现状而言,其知识体系讲授之范围局限于高等教育,尤其是法律专业教育,甚至在高等教育体系中尚未成为通识教育的核心。但就转型中国法治社会的构建来说,法学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转型中国法治的基石。而宪法学教育则是法学教育功能实现的核心和重中之重,其终极追求不仅仅在于促进社会成员权利意识的觉醒,而是育化

7、守法公民。这一教育目标的实现,不是法律专业教育中一个学期的宪法学课程所能完成,其需要与中等教育、初等教育相结合,在国民生活中贯串方能实现。因此,公民的养成如果仅仅限于讲授公民之概念、权利,并不足以养成公民本身。需在宪法精神引领下,由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通过个人自治、社会公德自律的生活、教育实践,方能逐渐养成守法公民。而培养大学生,尤其是法科大学生法治意识,无疑是提升我国全体社会成员乃至所有宪法主体法治意识的首要环节和最主要阵地。但就目前由于缺乏对宪法学教育根本目的与构建法治社会动态关系的全面把握,宪法学教育的层次范

8、围过窄,不利于宪法学教育根本目的的实现。(三)教育方式的现状及反思就当前宪法学教育的方式现状而言,传统教学方法下法治意识培养受到限制。以“主客二分”的哲学为指导的传统法治教育模式主要体现以教师为主体,以学生为客体的灌输式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大多限于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和分析,教学模式侧重于书本知识的传授,在这种传统的灌输式法学教学方法下,法治意识的培养受到限制,陷入困境。一是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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