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长会议之设置和权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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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员长会议之设置和权限探讨关键词:委员长会议/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重要日常工作/越权内容提要:我国宪法对委员长会议的定性——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是适当的,表明其不是决策机构,不是权力机构,而是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的事务性机构;《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5条将其职权细化为四个方面也是合宪合理的;但《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监督法》等对委员长会议的有关规定却超出了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范围,有违宪之嫌。在实践中委员长会议更是权力膨胀,几乎成为常委会的领导机关。一、《宪法》对委员长会议的定性适当在全国人大内部设置

2、“委员长会议”这一机构始于1982年《宪法》,其第68条第2款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其中“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是对委员长会议的定性,那么该如何理解宪法的这一规定呢?“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工作呢?(一)委员长会议对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有“处理权”委员长会议有权“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何为“处理”?根据我国《新华词典》的解释,“处理”的意思是“处置,安排解决。”[1]因此“处理”本身有权力的含义,是

3、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问题是,处理什么?该款中的处理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力?宪法在此是否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部分授予委员长会议、由其处理呢?鉴于委员长会议的人数很少,[2]在议会这样一个讲究民主代表性的机构中,这么少的人数组成的机构,其成员即使是选举产生,也几乎很难体现民主性,[3]宪法不可能授予委员长会议行使在常委会闭会期间属于常委会的部分职权,否则将与议会的民主精神相悖。宪法也没有像规定常委会职权(《宪法》第67条)那样明确列举委员长会议的职权,没有像规定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性机构那样规定委员长会议是常委会的常设性机构,而只是规定委

4、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因此这种“处理权”应具有服务性、辅助性的特点,具有某种处理议会内部行政事务的性质。委员长会议与人大的专门委员会都具有服务性功能,其成员都是常委会委员或人大代表,都属于人大的内部机构,都对其所辖事务有一定的处理权,但二者之间显然是有区别的。委员长会议的服务对象是“一会”(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服务的对象是“两会”(人大会和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处理的主要是日常的事务性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色彩,专门委员会的服务手段则侧重于为大会和常委会提供相关专门知识或帮助,具有较高的技术和知识含量;委员长会议的工作

5、具有一定的宏观性,是对日常工作的一种全面安排和管理,而专门委员会多局限于处理某一领域的具体问题。有学者指出,“专门委员会具有双重性质,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说,它是工作机构,但对它自己的工作部门和办公厅来说,它又是具有一定职能性质的机关,可以说它是一种准职能机构或半职能机构。它是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能提出议案,审议议案,但无权独立行使权力,不可发布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日常工作也是为代表大会和常委会行使职权作准备。”[4]总体上看专门委员会本质上应属于服务性机构。那么委员长会议是否也具有类似的双重性质?它一方面是常委会

6、的服务性机构,其日常工作是为常委会“行使职权作准备”;另一方面根据现行法律也具有一定的职能性质,能提出议案,审议议案,但无权独立行使权力,不可发布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笔者认同委员长会议和专门委员会的相似性——都是服务性机构,都是为权力机关行使职权作准备,但认为只有专门委员会才是一种准职能机构或半职能机构,而委员长会议却不应具有这一性质,即现行法律对委员长会议的许多规定是有瑕疵的。虽然法律赋予委员长会议有一些程序性的决定权是可以的,如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决定有关议案和质询案是否提交常委会审议等等,但不意味着它目前依法享有

7、的所有权力都是必要的、合宪的。委员长会议与专门委员会在工作性质上具有类似性,在工作范围上又有全局与局部之分,这决定了它们之间可以是、应当是“指导”关系,《全关键词:委员长会议/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重要日常工作/越权内容提要:我国宪法对委员长会议的定性——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是适当的,表明其不是决策机构,不是权力机构,而是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的事务性机构;《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5条将其职权细化为四个方面也是合宪合理的;但《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监督法》等对委员长会议的有关规定却超出了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

8、的范围,有违宪之嫌。在实践中委员长会议更是权力膨胀,几乎成为常委会的领导机关。一、《宪法》对委员长会议的定性适当在全国人大内部设置“委员长会议”这一机构始于1982年《宪法》,其第68条第2款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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