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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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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地产返租现象专题研究金门面顾问市场研究中心供稿售后返租,即返租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促进销售,在其建造楼盘出售时与买家约定,在出售后的一定年限内由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代理出租的方式进行包租,或者直接由该企业承租经营使用,包租期间或者承租期间的租金冲抵部分售价款或偿付一定租金回报。一、售后返租发展沿革售后返租模式于上世纪70年代起源于美国,后来流行于JP、台湾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在售后返租模式中,发展商将其开发的商铺或商品房、宾馆、度假村等物业划小面积,分零出售给购买者。随后,发展商再与购买者签订返租合同,让购买者将商铺等返租给发展商,交由发展商统一经营或统一招租,租
2、赁期限3至10年不等。在返租期内,投资者可获得发展商每年以购房总价款的8%至10%甚至更高利率支付的租金。返租期满后,投资者可自由处理所购物业:或转租,或转卖,或自主经营,或要求发展商原价回购。售后返租模式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进入我国大陆,很快便受到了发展商、投资者以及有关各方的青睐。对于发展商来说,商铺如果只租不售,至少长达十几年的投资回收期令其焦心,而通过售后返租,能够以高价很快售出所开发的项目,资金可迅速回笼;对于投资者来说,发展商的分割出售大大降低了投资门槛,中小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售后返租模式践行“一铺养三代”的向往,不费心思地坐享高投资回报,并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而对
3、于银行来说,30%至40%的首付比例相对一般住宅项目而言,按揭比例并不算高,还款期限也不算长,因而不少银行觉其风险较小而乐助其成。由于当时众多炒家疯炒楼花,许多房地产商在楼盘未竣工前就卷款而逃,在全国造成了许多烂尾楼,因此,这种营销方式出现不久就遭到建设部明令禁止。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2001年6月1日后,不得以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的方式出售未竣工的房屋,但已竣工房屋则不在此列。此后此种模式一度沉寂。但近年来,由于楼市产品同质化现象极其严重、竞争日益激烈,开发商们只能在“回报率”、“返租年限”这些极具诱惑力的指标上大做文章,以期能在最短时间内销售出所有已
4、开发和待开发的产品,加速资金滚动谋取利益。正因如此,售后返租才重新回归,回报率也从几年前较保守的每年6%至8%升到了目前的8%至11%不等,返租年限也从以前的3年左右变成现在的10年甚至20年之久。现在的售后返租模式与以往的不同之处在于:1、它已经不是以往通过房地产开发商来运作,而是以重新注册的一家商业运营公司和购房人签定租赁合同,并许诺高额租金回报,即甲方【开发商】卖给乙方【投资人】,甲乙双方共同找到丙方【投资中介】,由丙方代为经营,回报出自丙方,如此操作,使开发商合理规避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的禁令。(附:在
5、《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中归纳出的非法集资种类第二类就是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2、现在售后返租的项目大多承诺为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目前市场上售后返租项目运用的担保形式有:以上市公司、母公司的资产作担保;通过与开发商有连带关系的公司作担保;用担保公司来担保;宣称由银行作担保。但目前市场上有真担保,也有假担保。有的项目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在合同中约定保证在租期内对房产的本金和利息做出担保。但也有不少项目只是在宣传资料上有担保承诺,而没有将担保的具体内容写进合同中,或者只承诺对租金部分担保
6、。有的项目自称由银行负责担保,但实际上往往是用银行作幌子,从高房价中将租期内的所谓回报预留,由银行代发利息。“售后返租”借担保在市场上再度活跃的深层次原因,是人们对房地产市场大势的看好。售后返租采用中介运作、引入担保,从法律上可以认定是不违法的。但目前仍有不少开发商是通过中介由一家人两块牌子的方式在变相运作。另外,担保非常复杂,非专业人士掌握起来难度比较大。如投资者往往只看到了开发商的宣传材料,而很有可能开发商与担保方之间根本没有合同。另外,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企业担保需要受到资金额度的限制,而开发商往往会做出超限额的伪承诺。即便是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从程序上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
7、,这些都应该在担保合同中有所体现。金门面顾问观点:商业地产的返租现象,是建立在开发企业为了快速回笼资金的基础之上。无论房地产市场如何活跃,投资者必须要认清任何投资都存在着风险的道理,切实保证自己利益不受损伤。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做法,于整个市场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售后返租决不是共赢的共赢的最好途径。二、售房返祖疑问解读售后返租疑问一:■投资还是集资?投资是预期赢利的理财行为,投资人必须明白所投资内容,要知道赢利途径和存在的风险。集资尤其是非法集资其主要目的就是圈钱。集资是不用考虑产品是何种形式,户型朝向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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