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融资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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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条担保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监管部门审査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注册住所。(五)调整业务经营范围。(六)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八)分立或合并。(九)修改章程。(十)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担保机构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外资担保机构在完成变更审批和注册变更后,应及时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五条担保机构申请变更的,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设立条件、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的要求。(二)申

2、请前4个季度平均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净资产的2倍以上。(三)担保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股东需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要求。第十六条担保机构申请变更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申请书。(二)芾事会(股东会)有关变更决议。(三)上年度的业绩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四)申请前12个月的担保业务明细。(五)申请前6个月的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六)调整区域范围和业务范围的,需提供W行性研宂报告。(七)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需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出资人具备相应投资能力的资信证明材料。外资担保机构变更注册资本的,其增资的验资手续与

3、新设相同,减资的在完成变更审批和注册变更后,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资金汇出和验资询证手续,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变更后的银行机构对账单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外汇局验资询证回函的验资报告。(八)申请变更名称的,需提供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九)其他审慎性材料。第十七条担保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设立省外分支机构的,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二)担保业务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申请前4个季度平均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净资产的3倍以上。(三)符合本

4、办法业务经营的要求,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第十八条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二)萤事会(股东会)决议。(三)母公司上年度的信用评级报告、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业绩报告。(四)可行性研宂报告。(五)经营发展战略与规划。(六)母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申请前12个月的担保业务明细。(九)申请前6个月的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十)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十一)拟设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十二)营业场所

5、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十三)其他审慎性材料。第十九条担保机构申请没立或变更的,将设立或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报街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应自收到担保机构设立或变更完整申请材料之H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意见。第二十条获准设立的担保机构应自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逾期未完成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但在筹建有效期内,经筹建人申请,经批准后,筹建期可延长1个月。境外投资人应在批准文件失效的同时,向商务主管部门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注销外汇登记手续和资金汇出审批手续。担保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担保业务活

6、动。第二十一条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需按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报批转制为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准转制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应自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逾期未完成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工商登记变更前不得从事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第二十二条担保机构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自完成省外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后1个月内,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省市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担保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向宵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解散申请报告。(二)股东会议决议或出资人决定。(三)

7、清算程序。(四)债权债务安排方案。(五)资产分配方案。(六)其他审慎性材料。第二十四条省政府金融办应自收到担保机构完整的解散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获准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后,将清算报告报相关监管部门,并凭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外资担保机构应同时到商务主管部门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注销外汇登记手续和资金汇出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担保机构有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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