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环境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分配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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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环境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城市化、现代化与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污染与破坏问题随之产生并日益严重。环境侵权现象层出不穷,民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日益增强,对于环境侵权诉讼的期待不断提升。但是目前我国现行的对于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做出相关规定的却相当薄弱,我国对于环境侵权诉讼所采取的是以举证责任倒置为基本原则,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我国环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就是完美无缺的,伴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呈现多样化的趋势,环境侵权诉讼案件也更加复杂,对于举

2、证责任倒置的理解与应用也当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关键词】环境侵权;污染;多样化  一、我国环境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下面一些问题:  (一)环境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缺乏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旧《民事诉讼法》,以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都没有清楚地规定对环境侵权案件应当采取何种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虽然有最高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但是不管是从法律权威性来看,还是从效力层面来看,司法解释的权威性、严肃性

3、与有效性都不能和法律相提并论,只要不通过立法程序明确规定环境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环境侵权诉讼在举证责任的法律适用中就不能够无障碍。  (二)环境侵权诉讼的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尽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环境侵权诉讼相关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解释,但对于适用的前提条件却没有明确规定,不知在什么条件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作出规定“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但原告是

4、否对所遭受的侵权事实没有任何举证责任却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是这样,对于被告而言就过于苛刻了,且极有可能会遭受“不白之冤”。众所周知,目前跨界环境损害是环境案件最难处理的情况,例如山西一种植专业户由于黄河水污染受到损害,难道其可以就其损害事实主张由甘肃某家排污工厂来赔偿,并由这家位于甘肃的工厂就山西种植户与其排污行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来承担举证责任?或者只要受害人指出损害,而对于实际损害是多少,是否应由被告举证?显然,在该例中这种做法并不公平。因此,笼统地认为环境侵权案件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

5、观点并不可取,这种缺乏法律统一明确规定的情况实际上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困难。  (三)举证责任倒置并不能适用所有的环境侵权诉讼案件  尽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如果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予以否认的,那么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应当是加害人就法律中指定的相关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

6、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对于有些环境侵权案件而言却不能得到适用。举例说明,采煤致地下水位下降案件,煤矿一方就会提出“损害争议不是水被污染后不能用于生产、生活。而是采空破坏地质造成水源由地面渗透到井下,造成地面无水。污染是对水质的损害,采空是对水量的损害,是水源的位置发生变化。采空影响水源并不是环境污染行为所引起的损害结果,不属于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可见,此种情况明显是对生态的破坏,而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环境污染”。另外,还有一些情况诸如房屋装修,如果经检测所使用的单项装饰

7、材料均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要求,但相累积却超过了国家标准,并且已经造成了损害事实,这种情况下如何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另外,例如汽车内部装饰的苯含量严重超标与车主得“再生障碍性贫血”进而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谁的身上?对于上面所举例子,在何种情形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如何确定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就缺少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实际上可能造成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置之高阁。  二、我国环境民事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  (一)实现举证责任倒置法定化  举证责任倒置属于立

8、法法上所设定的民事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城市化、现代化与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污染与破坏问题随之产生并日益严重。环境侵权现象层出不穷,民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日益增强,对于环境侵权诉讼的期待不断提升。但是目前我国现行的对于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做出相关规定的却相当薄弱,我国对于环境侵权诉讼所采取的是以举证责任倒置为基本原则,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我国环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就是完美无缺的,伴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呈现多样化的趋势,环境侵权诉讼案件也更加复杂,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与应用也当然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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