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实物证据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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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代实物证据制度初探:正确的裁判是建立在分清是非、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历来司法制度的构建都特别重视诉讼证据。早在西周就有了“凡民诉,以地比正之”。历史史料显示在古代诉讼审判中口供即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一直是“证据之王”。当历史的车轮进入到宋代时,证据制度有了新的发展,实物证据受到了立法者和司法者的重视,口供作为“证据之王”的地位受到了实物证据的挑战。尤其在民事诉讼中“契据”成为了“证据之王”。笔者通过本文对宋代的实物证据在诉讼证明过程中的地位,使用状况以及相应的理论进行总结,然后分析出现这种新变化的原因。  关键词:书证;物证;社会经济;原因  :F121:A:1006-411

2、7(2011)03-0008-02    对于司法审判而言,证明过程是通往公正的桥梁,证明过程又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只有依靠证据才能进一步查明案件的事实,分清是非;做出正确的裁判。因此,证据在诉讼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自古以来证据制度在司法制度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地诉,以图正之”的原则。在历史的长河中,证据理论随着人们认识水平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得到深化。二宋时期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证据制度新的发展,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当属实物证据理论的成形,实物证据包括物证和书证,在宋代的诉讼活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成为了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本文旨在对宋代实物证据

3、在整个诉讼证明中的地位,使用状况以及相应的实物证据理论进行论述,分析这一变化的原因。以期为我国今后证据立法提供历史借鉴。  一、宋代证据制度的新发展——实物证据地位提升  早在周朝就有了简单的证据制度,这个时期的证据制度的突出特征是重视口供,当时司法官吏在审案时依据“五听”即“以五声听诉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另外,定案必须有罪犯的口供,所以刑讯是被提倡的审讯方式,在《礼记•曰令》中记载:“仲春之日……毋肆掠,止狱讼”。说的就是在仲春之外的月份是可以刑讯逼供的。到了宋代,司法实践中司法者很重视实物证据的使用。有时,即使犯人主动招

4、供服罪,若法官发现可疑之处如有实物证据佐之,亦可为之平反。《刑统》规定:“若脏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在这种情况下物证超越了口供的作用。宋慈的《洗冤录》、郑克的《折狱龟鉴》等著作中形成了系统的实物证据理论。二宋时期证据制度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实物证据方面。  二、另外,宋代经济活动的活跃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促进了书证制度的发展  二宋时期,土地作为农业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可以自由买卖,造成地权转移频繁,由此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财产流转变的复杂化,契约制度得到了完善。出现了买卖契约、借贷契约、租赁契约以及产业抵押。典卖契约等。如此契约也逐步成为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王”

5、。以土地流转为例,在二宋时期产业交易不仅要订立契约,还要有上一次的物权转移契约。民间典卖买土地的契约需经官府印押,即“应典卖倚当宅田土,并立合同契四本,一付钱主,一付业主,一纳商税院,一留本县”。这显示了当时契约作为书证的广泛使用。南宋时期随着贸易活跃,诉讼活动更加频繁,这个时期契约作为书证在案件的审理中使用更加广泛。《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交易有争,官司定夺,止凭契约。”此外,宋代书信、族谱遗嘱、墓志铭等书证在诉讼中也被广泛使用。书证作为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形成于诉讼之前,是对案件真实的反映,其可靠性要比口供和当事人陈述高,并且也很稳定。  三

6、、二宋时期实物证据制度发达原因浅析  通过对二宋时期的实物证据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司法官吏在司法实践中重视实物证据的运用,善于思考,辨析案情事实,形成的物证优于人证等观念和实物证据理论,不仅收到了良好的司法效果,而且突破了传统落后的证据观念,为后人在证据的运用方面提供了积极的借鉴。二宋时期发达的实物证据理论与西欧同时期的形式证据制度相比明显的要领先一筹,彰显了中国古代的司法文明。然而中国古代的法制特别是实物证据制度为什么到了宋代才发达到最高峰呢?“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需要史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知识的综合应用”。宋代实物证据的发达不是偶然的现象是具有深厚的原因

7、。  (一)皇帝“宽厚为本,细致而细腻,内省而广大”的法律思想  “有宋一代,懂法和讲究法律是自太祖、太宗到南宋高宗、孝宗、理宗的一个悠久传统”。皇帝的这种思想在立法、司法及选拔司法官吏等各个方面得到了体现,从而促使了二宋时期司法的发展。恤狱慎刑的立法更加重视对案件事实的发现,如《宋刑统》中对于证据制度的规定。司法方面,实行严格的断由制度,防止了司法官吏的擅断行为,从而引导了司法官吏在审理过程中注重对案件事实的发现,促进了证据制度的发展。另外,在二宋时期皇帝重视司法官吏的选拔,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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