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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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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拘留”涵义新探什么是司法拘留?传统理论普遍认为司法拘留亦称民事拘留’。我国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程序的行为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司法拘留立法与司法拘留实践得到不断发展后,这种传统观点还统帅着不少学者的思想,例如“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防止妨碍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教育违法行为人,保证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对那些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扰乱司法工作机关的工作程序和妨害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所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司法拘留则属民事法律的范畴拘留又称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予以
2、强制关押,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以上这些表述要么是把司法拘留等同于民事拘留,要么认为司法拘留仅仅属于民事法律范畴,显然这早就不符合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实际,司法拘留作为一种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强有力的强制措施,它的工具作用当然不是民事诉讼领域专用的,在其它诉讼领域也可适用。拘留的实践与立法的发展状况也早己证明了这一点。一、行政诉讼的实践及立法率先使司法拘留突破了民事诉讼领域继1982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后,我国于1989年4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了更有效地保障行政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这部行政诉讼法典明确规定了作为
3、最严厉的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拘留。该法典第49条第1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宄刑事责任:(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这里的拘留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作为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的“行政拘留(治安拘留)”是有着本质区别的。首先,它是保障行政诉讼顺利进行的行政诉讼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措施;其次,在适
4、用的法律上,它适用的是行政诉讼法而不是行政处罚法律;再次,在适用的期限上,为15日以下,只有上限而没有下限,而且,在适用中像其它司法拘留一样具有灵活性,执行机关可根据行为人的认错态度在执行过程中决定提前解除拘留,而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既有上限又有下限,而且在适用中一般不具有随时解除拘留的灵活性,一般是执行期满才能解除拘留;第四,在适用的对象上,它适用于妨害行政诉讼活动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而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第五,在适用的主体和程序上,它由人民法院(具体由院长)决定,而行政拘留是由公安机关(具体是由其负责人)决定,一般不影响行政责任和
5、刑事责任的承担,而行政拘留的适用就是行政责任的承担,如果行为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同一行为的行政拘留的羁押期限可折抵刑期,等等。这表明,这里的拘留是属于司法拘留的范畴,而不是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它完全符合司法拘留的各特点,只不过是具体针对妨害行政诉讼程序的,这表明司法拘留己不是民事诉讼中的专有名词了,它也适应行政诉讼的需要,在行政诉讼领域存在。二、刑事诉讼的实践及立法也使司法拘留突破了民事诉讼领域在刑事诉讼中,1979年通过的那部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司法拘留,但随着刑事诉讼活动的发展,为了有效地保障刑事审判活动的进行,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妨害刑事
6、诉讼法庭秩序的司法拘留。该法典第161条第1款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予以制止对于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曰以下的拘留。……”这里的拘留同我们通常所说的作为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的“刑事拘留”(下简称“刑事先行拘留”)也是有着本质区别的。首先,在性质上,虽然都属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强制措施,但刑事先行拘留是保障刑事法庭审判以外的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的,不具有惩罚性,而这里的拘留是专门保障刑事法庭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的,具有惩罚性。其次,在适用的法律上,虽然都是刑事诉讼法
7、,但刑事先行拘留具体适用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132条等,而这里的拘留具体适用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161条对刑事法庭审判秩序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第三,在适用的对象上,刑事先行拘留只适用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不适用其他人,而这里的拘留除了适用妨害刑事法庭秩序的被告人外,还适用于其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第四,在与判决的关系上,刑事先行拘留的羁押期限折抵刑期,而这里的拘留一般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不折抵刑期,等等。这表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需要存在司法拘留,司法拘留不专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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