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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务派遣及风险控制主讲内容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立法现状1二、劳务派遣基础知识2三、劳务派遣的用工调整及策略研究3四、《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务操作4五、劳务派遣争议案例5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立法现状现行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
2、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立法现状以中央电视台为例,在央视实行“大清退”之前,曾是中国最大的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的事业单位,其派遣员工至少5000人,几乎是有正式编制员工的两倍多。这次修改劳动合同法,就是要从法律上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立法现状《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出台背景: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劳
3、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立法现状立法新变化1.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2.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同工同酬问题予以细化3.劳务派遣“三性”界定予以明确4.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的罚则问题5.新旧法律衔接过渡的规定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立法现状立法新变化:《劳动合同法》修改内容解读1.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50W)(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
4、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为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新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5、,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立法现状立法新变化:《劳动合同法》修改内容解读2.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同工同酬问题予以细化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6、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立法现状立法新变化:《劳动合同法》修改内容解读3.劳务派遣“三性”界定予以明确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
7、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总工会提案5%)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立法现状根据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应该重新认识“三性岗位”的性质。“临时性工作岗位”以时限为节点,应当理解为连续工作时限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而不应当认为出现新的临时性岗位。比如,节假日职工聚餐聘请临时帮厨、设备紧急抢修等,这个岗位今年存在,明年或继续存在,但却不宜采用长期的直接用工。“辅助性岗位”是指与用人单位主业相对应的岗位。例如,餐馆的主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