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正

ID:22057442

大小:53.0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8-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正_第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正_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正_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正_第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正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正)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颁布时间:2015-04-24 实施日期:2015-04-24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时效性: 已修正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防洪工程

3、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

4、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

5、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九条 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

6、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

7、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

8、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