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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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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广西师范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西师范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我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资源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第二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第三条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
2、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四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第五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第六条校团委负责社团的登
3、记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为便于管理,设立社团总会协助校团委具体全面指导、管理和监督个社团工作。社团总会由社团会长大会选举产生。社团会长大会是社团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社团总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各社团会长组成。社团大会由社团总会理事长召集举行,社团重大事项如社团成立、解散、评优以及社团总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免等事项必须经社团会长大会表决或投票通过。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第七条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学校国际交流处备案。第八条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
4、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第九条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我校正式机构或校外非营利性机构,指导教师应是我校专任教师。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院(系、所、中心)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第十条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特别团支部,受学生社团特别团支部总支的指导。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院系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第十一条校团委应
5、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第十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校团委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社团必须经校团委登记注册,否则即为非法社团。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第十三条社团主要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社团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一)成为该学生团体成员半年以上,并经常参加该学生团体活动;(二)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团工作,乐于为同学服
6、务;(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社团和班级中具有一定威信;(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及语言表达,文字处理能力,分析综合及决策的能力;(五)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六)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班主任、所在院系分团委、社团指导教师一致同意并报由校团委认可。第十四条社团负责人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所在社团章程;(二)维护社团及其成员的权益;(三)组织社团举办各种活动并对活动负责;(四)管理社团财物。第十五条社团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职责,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
7、社团总会提请社团会长大会表决免职:(一)社团负责人一学期有3次(含)以上未参加社团总会召集举行的工作会议的(如会长有事不能参加,需提前请假并派常委代表参加);(二)正在受到法律制裁、学校党纪、校纪或团纪处分者;(三)社团负责人严重违纪违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四)社团成员半数以上提出罢免社团负责人动议的;(五)社团负责人私自挪用社团经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被挂靠单位撤职的社团负责人和被责令解散的社团负责人;(七)其他不宜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的。社团会长大会通过免职提案后,社团总会在征询该社团成员意见的基础上
8、指定一名该社团成员代理会长职责管理社团,在适当时机再举行正式社团换届选举。第十六条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及校团委的审批同意。第十七条社团在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第三章社团成立第十八条学生社团的发起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我校在籍学生10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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