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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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民事主体第三章 婚姻家庭第四章 继承第五章 物权第六章 债权第七章 知识产权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

2、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

3、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章 婚姻家庭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中国公民王伟,男性,现年21岁。中国公民张莉,女性,现年19岁。王伟与张莉是邻居,自幼相处,两小无猜,是年二人决定结婚,到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定两人未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

4、。为了达到结婚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旅游团,在泰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产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属发生纠纷。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问题](1)王伟与张莉结婚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2)王伟与张莉在泰国结婚是否属于有效婚姻?两人的结婚问题应适用中国法律王伟与张莉在婚姻实质要

5、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属于法律规避行为。王伟与张莉在泰国结婚是我国法律不予认可的,应属无效婚姻。王艳能否在日本结婚案王艳是中国公民,18岁时与日本23岁的公民佐藤一郎在日本名古屋的一处婚姻登记机关结婚,而登记员却对能否给这两个人办理结婚登记拿不准,因为在对结婚年龄的规定上两国是不同的。日本《民法》规定结婚年龄为:男18周岁,女16周岁。日本《法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婚姻成立的要件,依各当事人本国法。”这样,按照日本《民法》的规定,王艳可以在日本结婚,但是由于它是中国公民,按照日本《法例》的规定,王艳不能在日本结婚。登记员将此事反映到日本外交部门,日本

6、外交部门向中国外交部门征求意见:日本允许王艳在日本结婚是否会违反中国法律?中国外交部门答复道:日本政府如果不认王艳在日本结婚违反日本法律,则可准予王艳在日本结婚。于是日本登记机关为王艳和佐藤一郎进行了婚姻登记。中国公民甲男,21周岁,在英国留学期间与19周岁的英国乙女相恋准备结婚,双方本要在中国结婚,但知道自己没有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这一强制性规定,因而选择到日本结婚,并按照日本法律缔结合法婚姻。对此婚姻的效力是否予以承认?拒绝承认该婚姻的效力,既没有达到维护我国社会公共秩序的目的,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荷兰公民甲男与乙男在荷兰,依据荷兰2001年《注册伙伴关系法》登记为同

7、性婚姻。甲、乙在中国上海某跨国公司工作,现申请中国承认其同性婚姻关系。甲、乙双方的同性婚姻在荷兰(境外)属于合法的婚姻,也不存在故意规避我国婚姻法中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如果以上述“法律规避”制度是不能拒绝承认其效力的。但对于这类同性婚姻,如果承认其效力,将明显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秩序。因此我国应拒绝承认这类婚姻的效力。为解决“移住婚姻”或称“迁移婚姻”,一些国家也是通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来否定规避法律的婚姻的效力领事婚姻”1997年民政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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