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2009725
大小:63.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10-26
《和谐视域下的诉讼调解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和谐视域下的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诉讼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将长期存在。传统诉讼调解因缺乏规范性而被质疑,本文结合本地区民事诉讼调解实践,对民事诉讼调解存在的社会基础及回热的原因做出了分析,提出了规范和完善诉讼调解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调解适用基础 简介:屈迎昕,吉首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屈平,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覃遵辉,吉首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D925:A:1009-0592(2011)12-042-03 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
2、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已经实践了千年之久,早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中就有调处解决纠纷的记载,到明清时期其发展已趋完善。受该传统的影响,革命时期的苏维埃地区,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把诉讼调解制度作为处理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当时实践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主要特点是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说理论法,实行审判和调解相结合,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审判方式是座谈式而不是坐堂式。这种方式在整个陕甘宁边区和各解放区得到了空前的推广,甚至提出“调解为主,审判为辅”、“调解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等方针。新中国成立后,诉讼调
3、解仍成为新中国法律制度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主要传统之一。在上个世纪末和本世纪初,基于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诉讼调解也经历了跌宕起伏的过程形成了一个U型发展态势。目前诉讼调解制度虽然遭到学院派学者和法律专家的质疑,但其有着“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因此应进一步强化和推进诉讼调解制度。 一、诉讼调解制度适用的基础 (一)诉讼调解的社情基础 诉讼调解,也叫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从张家界市的社情发展态势来看,推行或是强化诉讼调解来解决
4、纠纷是有着浓厚的基础的。张家界市地处大湘西,上世纪末因旅游发展脱离湘西自治州,独立为一个土家族、苗族白族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级市。旅游经济虽然推动了地区的经济发展,但是其民族心理和民族特征已经非常稳定。张家界人的伦理道德核心是以良心为本,山民们形成了重义轻利、谦敬明礼、敦实憨厚的品格,这为调解的达成形成了良好的思想基础。众所周知,无论道德规范的形成还是法律规范的产生,归根结底是为了调整利益关系的。张家界人在所谓的争斗(纠纷)中通常有争强斗狠的一面,但是所争的“强”和“狠”是“气”,也就是尊严,不是实际的利益。而诉讼调解的
5、达成,多少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某一方放弃部分权利为契机的。张家界人的这种品质就契合了诉讼调解的要求,那么在案件实际审理过程中找到这个关键问题,对症下药是很容易达成调解的。再次,张家界人从过去到现在,一直就有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历史传统。就是现在农村,村民发生纠纷,并不是先急着见官或是对簿公堂。双方当事人会依照习惯,由一方当事人承头,摆一桌酒席,请家族或是宗族的长者,或是退休退伍的干部,或是本村组的书记组长来赴宴,让他们出面调解纠纷,而这些长者、离退及村组干部所作的调解决定,村民通常也会遵守。这种传统为诉讼调解的强势回归也
6、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由此可见,诉讼调解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手段,在本市民事审判工作中得到广泛运用是与本地区民族特征和基本社情分不开的。 (二)诉讼调解的实践基础 民事诉讼在我国经历了重调轻判——重判轻调——调判结合的三次大的司法政策调整,但本市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一直比较平稳。本市是老少边穷地区,当事人的纠纷相对简单,当事人诉讼能力比较接近,操纵司法的可能性非常小,对法官比较敬畏,调解的过程相对单纯,容易达成和解。故而本市的调解工作发展态势平稳,近几年略呈上升趋势。 在推进诉讼调解制度解决纠纷之时,基层
7、法院结合本地区特点,制定了一些适合本地区社情民意的诉讼调解制度,比如永定区法院的“三调联动”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办法》。法官们在实践中也摸索出了一些创造性的办案方式,比如桑植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向恩林的“背篓法庭”审判模式。截至2007年这11年来,向恩林用背篓背着国徽下村组办理民事、刑事自诉案件1100多件,指导人民调解纠纷980多起,防止民事案件转刑事案件158件,防止自杀案件35人次,使345对离婚夫妻破镜重圆,诉讼案件调解结案率连续5年达88%以上,巩固率达100%。随着民事审判制度改
8、革的进一步深化,诉讼调解制度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格局大背景下在我市将会进一步被强化。 二、诉讼调解回归的原因分析 “公正”和“效率”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主线,也是考量诉讼调解工作价值的指标。“公正性”一直是学界质疑诉讼调解的焦点,认为调解注重的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不是司法判断,法院通过调解体现出来的纠纷解决指向和高度调和或妥协的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