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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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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市级储备粮油储存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储备粮)的储存和轮换工作,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和《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及储备粮油管理的相关规定,参照《山东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现有的小麦、稻谷、面粉、大米、花生油储备的储存和轮换管理。如增加其他储备方式和品种,其储存、轮换按届时规定执行。第三条市粮食局负责对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并对承储企业储备粮的储存、收购和轮换进行监督和指导。承储企业负责储备粮储存和轮换计
2、划的执行,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轮换负主体责任。第四条从事青岛市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储存第五条承担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须满足储备粮安全储存所需的仓房、设施设备、检化验仪器和储粮技术人员要求。市粮食局根据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方案,从满足条件的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对现承担市级储备粮油承储和代储业务的企业设定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应完善储备粮管理各项制度,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达到储备粮储存所需的条件。过渡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得继续承储或代储市级储备粮油。第六条储备粮应当存放于市粮食局指定的库点和仓
3、房,承储企业不得超仓容储存,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和储存仓房,确需改变仓号或委托代存、租仓储存的,须经市粮食局批准。委托代存、租仓储存的,承储企业应与代存和出租仓房企业签订协议。第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不同单位、不同性质、不同品种、不同生产年限的储备粮不得混仓储存。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同时报告市粮食局。第九条承储企业在储备粮储存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并建立质量档案,保证储备粮储存
4、期间的质量安全。第十条承储企业应大力实施科学储粮,积极推广应用储粮新技术,切实保持储粮品质。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及时处理储备粮损溢,当年出清货位的小麦、稻谷必须在当年处理损溢,出清仓房未处理损溢前不得重新入粮。储备粮损溢进入企业盈亏,不得改变储备粮库存数量。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第三章收购和轮换第十三条储备粮轮换是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确保储备粮品质良好,承储企业按照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计划安排,以符合相关品质要求的新粮替换库存粮的业务。第十四条储备原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采用
5、弹性轮换方式,分批下达轮换计划,每年轮换数量按总规模的25%至35%安排。未经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下达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储备粮。储备粮轮换的参考储存年限,原粮按照收获年度、成品粮按照加工时间计算,小麦不超过4年,稻谷不超过3年,花生油不超过18个月,面粉、大米不超过2个月。地下库等达到准低温仓条件的仓房所储存储备粮的储存年限,经批准可根据粮食质量状况作适当延长。第十五条承储企业是储备粮轮换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储备小麦、稻谷库存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本企业次年储备粮分仓房、分批次轮换计划报市粮食局,市粮食局根据库存储备粮储存年限情况、粮食生产情况和市场供求情况
6、,会同市有关部门分批下达储备小麦、稻谷年度轮换计划。轮换计划一经下达,承储企业应按照计划下达的数量、仓房组织做好轮换工作,按照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时间要求完成轮换任务,不得随意变更。轮换过程中,如遇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市粮食局商有关部门同意,可调整轮换计划或者停止执行计划。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下达的储备粮增储或轮换计划进行采购活动,储备小麦应优先采购青岛市本地生产的小麦,本地粮源不足时,可以采购省内其他地区生产的小麦;储备稻谷采购按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确需改变采购区域的,须事先报请市粮食局批准。第十七条承储企业采购的原粮必须是
7、当年收获的新粮。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严格储备粮入库质量管理,确保采购入库的粮食各项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标准并满足收购或轮换计划要求方可入库。承储企业对入库的储备粮质量负责。第十九条对轮出的粮油,承储企业应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和组织出库,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第二十条轮换过程中,承储企业采购的新粮每入满一个仓后,应及时向市粮食局申请进行质量验收。市粮食局接到承储企业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按规定进行扦样检测,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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