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

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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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本文由pagehappy999贡献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6)383号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与争议调解规定》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我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

2、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二〇〇六年九月五日抄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市造价管理处(站)1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活动。第三条计价解释是指对我省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进行答疑与补充说明,提供计价表(定额)缺

3、项项目的一次性补充定额。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执行我省发布的计价依据时发生的分歧或矛盾进行协调解决。计价依据是指我省颁发的各专业工程计价表(定额)和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文件。第四条计价解释和争议调解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计价依据,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站”)受省建设厅委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各市县造价管理机构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地区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的相关管理工作。2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一般先由工程所在地市县造价管理

4、机构受理,市县造价管理机构难于答复或工程建设当事人对答复有异议时,报送上一级造价管理机构处理。第六条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负责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的部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并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和办事程序。第二章计价解释第七条计价咨询。第八条对于来电咨询,计价解释人员应即时口头答复,填写《计价解释来电咨询记录单》(详见附件一)常识性问题可以不填写记录单。,如不能即时答复,应告知咨询人答复时限。因来电咨询的局限性,电话答复不作为最终有效答复。对于来函、来人咨询,计价解释人员应按《计价解释来人、来函咨询记录单

5、》(详见附件二)进行登记。可以口头答复的当日答复,需要书面答复的,咨询人应提交有单位盖章的书面申请和相关工程资料,由计价解释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除外)。书面答复需报站(处)领导审核签字,正式行文回复。第九条对于特殊或疑难问题,计价解释人员应到施工现场了解相关情况,组织专业人员(专家组)讨论后再作出答复。对于我省计价表(定额)和有关执行文件上已说明清楚的,或超出建设工程计价解释范围的问题,计价解释人员可以不予答复。3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均可向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第十条各级造价管理部门的书面答复意见应

6、及时在工程造价信息网“计价解释”栏目上发布;口头答复过程中出现较多的、共性的问题应及时记录、整理,在造价信息杂志和工程造价信息网上按月发布。第十一条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应鼓励和推行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上交流解答计价咨询。注册为会员的咨询人在工程造价信息网“造价论坛”栏目上提出咨询问题,由专职计价解释人员定期在网上统一答复,网上答复与书面答复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对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需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于项目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数据测算工作,

7、经造价管理机构审核认可。一次性补充定额及其测算资料必须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盖章认可,定期报省站备案。第三章计价争议调解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发生工程计价争议时,各方当事人可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第十四条计价争议调解时,争议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到场,受委托对该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同时参加调解。参与争议调解人员应当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或“造价员证书(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第十五条申请计价争议调解应提供下述资料:(一)争议各方当事人联合盖章的争议调解申请单(详见附件三)。(二)施

8、工图与施工组织方案;4(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与招投标文件;(四)现场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五)与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资料提供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价争议调解申请,造价管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一)未按上述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资料的;(二)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并且争议调解的申请人未再提出新的证据;(三)上级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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