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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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计价活动。第三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解释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解释权限和工作程序,对计价依据的编制、涵义以及适用

2、条件等所作的说明。第四条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计价依据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补充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按照解释权限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委托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行政区域内的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第五条除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各专业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范》及全国统一定额外,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本省计价依据最终解释机构。第六条工程建设各方需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相关计价依据进行解释的,要求在浙江造价信息网上提出-6-计价依据解释申请(申请表可从网站下

3、载),或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真实身份、姓名、联系方式及填写需要解释的内容等。第一条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计价依据解释申请条件的,原则上应予受理,但下列情况除外:(一)不属于计价依据规定的内容;(二)执行计价依据的符合性判定为不符合的。第二条计价依据解释申请受理后应尽快答复,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情况复杂或需要技术论证,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答复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和答复时间。第三条计价依据解释可以采用电话答复、当场答复及书面答复等多种方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已受理的计价依据解释申请一般采用电话回复;需要

4、工程建设各方(包括中介机构)人员同时到场及提供相关资料的,待各方人员到场后作出答复,否则不予回复;因计价依据问题确需出具书面解释的,书面解释需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领导审定同意,同时申请人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四条来访人员应按第六条要求填写申请表后进行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办理。第五条-6-计价依据解释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定额及相关文件,做到科学、准确、公正、规范。第一条计价依据解释应以条文规定的内容(包括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附注等)为准,不得扩展或延

5、伸计价依据条文的规定。如需要扩展或延伸计价依据条文规定内容的,可组织专家专题论证。第二条申请人对计价依据解释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并陈述理由,工作人员应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予以说明或合理解释。第三条已经诉讼或仲裁的工程涉及计价依据解释的,一般应由司法部门或仲裁机构出面或书面来函,经研究讨论后提出答复意见。第四条计价依据解释人员应廉洁奉公,不得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当事人索要或收受财物。第五条申请人不得弄虚作假,对询问的问题必须真实地表述和提供必要的依据;不得对答复进行录音、摄像,来访人员的笔录不作为解释依

6、据。第六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市计价依据解释管理规定。-6-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解释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第一条申请人对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解释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的形式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时,应提交向市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解释时相同的资料以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答复意见。申请人对省造价管理总站的计价依据解释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的形式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第二条市造价管理机构于每年12月上旬将本年度的计价依据解释数量汇总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7、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收集整理相关计价依据共性问题的解释适时发布。第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浙建站计[2012]34号)停止执行。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6-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计价依据类型:编号:工程名称申请日期年月日单位名称建设联系电话施工联系电话中介联系电话申请人姓名所属单位联系电话计价所处阶段(打勾)编制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办理结算其它(司法等)需解释的内容及出处(所处计价依据部位)申请人初步观点以下内容为造价管理机构留存填写解释意见注:

8、1.计价依据类型填写计价(计算)规范、计价规则及专业工程概(预)算定额等。2.申请人所属单位选填建设、施工或中介。-6-3.编号及解释意见由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填写以存档。-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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