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修正案(七)》中几个涉税罪名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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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法修正案(七)》中几个涉税罪名的整合关键词:偷税罪;逃避纳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逃税罪;不履行扣缴义务罪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偷税罪”进行了全面修订,但修订后的罪名至今没有公布,尤其是修订后的刑法第201条同第202条及第203条因罪名表述上引起的冲突更加明显。因此,在深入分析该修正案及相关条文的基础上,重点整合了与之相关的涉税罪名.大胆提出将原来的“偷税罪”更名为“逃避纳税罪”,进而将“逃避纳税罪”和“逃避追缴欠税罪”合并为“逃税罪”;并将扣缴义务人主体从“逃避纳税罪”中分离出来,新设“不履行扣缴义务罪”。《中华人民

2、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于XX年2月28日公布,其中第3条对“偷税罪”进行了全面修订。应当说,此次刑法修订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立法政策,无论在罪征上还是法定刑上均较修改前要好了许多。但修改后的罪名至今尚未公布,尤其是修订后的刑法第201条同第202条及第203条因罪名表述上引起的冲突更加明显,故本文在系统分析修订内容的基础上,重新整合与之相关的涉税罪名。一、将原来的“偷税罪”更名为“逃避纳税罪”.在我国,“偷税罪”最早出现在1979年《刑法》的第121条:“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

3、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显然,此时将偷税罪同抗税罪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条对“偷税罪”的概念予以明确:“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1997年《刑法》增加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构成偷税的内容,如此形成了《刑法修正案(七)》前的我国刑法“偷税罪”的全部内涵。1997年《刑

4、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1997年12月9日和1997年12月25日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其中均将《刑法》第201条规定的犯罪确定为“偷税罪”的罪名。此次在《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中十分明确地将我国沿用近30年的“偷税罪”的罪征表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其中“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十分明确地表达了使用30年的“偷税罪”从此有可能修改为“逃避

5、缴纳税款罪”的意图。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1款、第3条、第5条、第6条和第14条,虽对刑法有关条文作了修改,但均不涉及对某一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比如只对某些犯罪的法定刑作了调整或者只对某些条文的罪状作了补充,因而原有罪名可以不做修改。”{1}甚至也有学者认为,将“偷税罪”改为“逃避税款缴纳罪”也会引起另外的问题:一是罪名不简洁,二是容易与《刑法》第203条的“逃避追缴欠税罪”相混淆{2}。但我们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的规定,将原来的“偷税罪”改为“逃避纳税罪”(即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罪名再

6、恰当不过。主要理由表现在:一是符合立法的基本表述和含义。原《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这里“偷税”的表述和含义十分清楚。而《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将《刑法》第201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显然,将原有的“偷税”二字删去,取而代之的是“逃避缴纳税款”。这些表述和立法含义的变化是再明显不过的,

7、因此我们认为,将“偷税罪”更名为“逃避纳税罪”不仅表述更加准确和确切,尤其符合修改后的立法表述和含义。二是符合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原意。除上述我们分析的立法条文字面意义上的符合性和确切性之外,我们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罪名上的简单改变,同时也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几十年来立法者在观念上的巨大变化,体现了我国当代社会的基本立法精神,甚至缘于XX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划时代的社会价值理念。我们知道,传统意义上的“偷”是指将别人的财产秘密占为己有,具体到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源于纳

8、税人的合法收入或财产,之所以发生“偷”逃税款行为是由于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之义务,故有学者认为“应将这种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加以区别”{3}。从原来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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