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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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研宄【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专业分工的不断细化,人们经常要聘请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此雇主责任制度显得越发重要。文章从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说起,阐述现有原则及存在的不足,通过借鉴德国的有益经验,结合相关立法例以及当下发展状况,站在接受劳务方、提供劳务方、被侵害方三方的角度综合分析,对照三者的损益之比,得出过错补充责任原则才是当下中国应采用的雇主追责制度。提出完善我国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建议措施。【关键字】侵权责任;雇主责任;归责原则我国在雇主责任归责原则方面存在法律真空地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解决这

2、类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导向,也难以让老百姓信服。研究雇主责任归责原则,对指导法律实践,提高司法效率,引导公民信法、知法、用法、守法有着重要的意义。一、雇主责任归责原则概念及分类(一)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雇主责任归责原则,是一种谁来承担义务的追责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责任制度。所谓的“归责”展开地说,就是寻找真实的义务承担人,不通过外在的表象,切实找到责任主体,处理责任承担问题。归责原则就是一种对明确和迫查侵权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一种向导规定。由于责任的归属的确认要重点注意的是来源以及责任的承担,因此“归责原则”其重视的问题是应当凭借哪种

3、理由来区分和查宄侵权行为人的民事义务。(二)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分类关于我国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的分类,当下学界仍有各种不同的观点。一元论认为侵权法上只有一项责任制度用以处理义务归属,这种追责制度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这项主张觉得,任何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发生,必然有错误的存在,所有权利受到侵害没有以过错存在为前提是不可能的。一元论拒绝接受其他归责原则,其认为过错推定实际上是过错制度下的特别规范,无过错原则也仅仅是将免责情况罗列出来并纳入该学说的调整范围,在该主张下,过错是唯一的断案依据,也是唯一的义务承担原则。[1]二元论认为侵权责任

4、法上仅有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过错制度上文有所提及,此处不赘述。与一元论区别在于,其将无过错责任原则分离当成一种独立的原则,在特别的案件中适用,当下国家的侵权相关制度就是立足于这项主张,可以看到也许还有一段较长的法治道路会用二元论主张并受此影响。而所谓公平责任,仅仅为了相关赔偿的补充,实际上已经不再讨论义务承担归属问题。综上在二元论下,只承认以有无过错为区分标准的两种责任体系。多元论的情况比较复杂,学界上对这种观点还有不同的观点,多元论的实质是将学界各种责任相关规则制度杂揉融合后,以一定的顺序进行排列组合成为一个个各有特点的的追责

5、原则,再通过性质的不同,立法所追求的目的不同分类区分开来。因此,侵权法上对于归责原则的分类,从本质上讲,是根据错误的有无,来划分何者是最后的义务承担主体。二、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现有规定及不足(一)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现有规定目前我国与雇主责任明确相关的法律仅存在于《侵权责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陪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中,但是对雇员财产损害的规定少,对其人身损害的规定较多。对于雇主责任中有关财产损害的规定,仅在《侵权责任法》中有相关规定,而且是一项一般性的规定,在其他法律中并没有体现。对于接

6、受劳务的员工因其工作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由雇主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细节方面做得并不是很到位,而财产方面的问题,仅仅体现在宏观层面上,可以看出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对接受劳务一方担责的相关原则对人身损害方面比较详尽。不仅在《侵权责任法》34、35条中有关于整个雇主责任下各方面的宏观整体性规则,在《解释》中更有关于人身侵害方面赔偿的详细条文,从提供劳务一方工作行为致他人损害,工作中的相关行为导致工作人员自身损害,工伤案件,帮工案件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可见人身损害相关的雇主责任归责原则也是无过错原则。[2](二)

7、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现存的问题1、法律效力层级低《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有关于雇主责任关于人身损害的详细规定《解释》中虽有较为详尽的条文,但任何的法律解释毕竟仅仅对相关法律的解释以及适当补充,原则性的规则最好能够以部门法立法的方式给与保证,应该尽早提上议程。对于财产损害方面的雇主责任制度,我国还是处于法律空白阶段,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多加重视。2、加重雇主的负担当前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亦

8、或是《解释》方面,对于雇主责任的认定,一般都是以职务行为造成损害,雇主承担责任这类一般性表达决定,因此我国的雇主承担义务所依据的实质上是属于无过错原则,我国处于发展阶段,对于雇主的责任过重,虽有后续的相应补偿、追偿机制,但其繁琐的过程往往让雇主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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