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领域的美国例外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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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领域的美国例外主义美国例外主义的外交传统在其国际法实践中也有多种表现,在国际人权、环境、贸易、反恐、军控等领域突出地表现为以单边主义为主要特征的行为。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社会和谐关系的主要协调者,应从自身的立法、决策、实施、争端解决等方面进行改革以应对美国的例外主义行为,同时还应积极主动地与非政府组织、全球市民社会合作建立全球治理的模式,以更好地以多边途径解决国际问题。美国例外主义由来已久,在国际法领域也有多种表现。伴随着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拒绝签署《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尤其是发动了伊拉克战争并在其后又出现阿布格莱布和关塔纳摩

2、监狱的“虐俘”丑闻后,对“美国例外主义”的重新审视尤其重要。一、国际法领域美国例外主义的体现(一)理论上对国际法的重新定位美国例外主义观点认为:由于美国出于崇高的促进自由价值的意图,又有完善的政权,因而有权用自己的道德判断去评判别国国内制度的善恶并奖善惩恶;不承认美国法律之外的任何法律权威,不容忍任何外界将适用于他者的标准应用在美国身上;反对通过国际多边合作来保障美国的安全和争取世界和平,坚持认为美国作为有着领导世界使命的民主大国,应该利用自己的实力在国际体系中按照自己的原则行事,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美国的安全和世界的和平。美国国

3、际法学界有观点认为,一个国家是否参与和遵守国际法最终要由这个国家的国家利益决定,国际法在调整国家的行为,至少在限制和调整美国的行为时是存在限度的,这个限度就在于它是否符合一国的国家利益。这一观点实际是为美国实行单边主义进行辩护。把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全部归结于国家利益,那么国家就可以不遵守国际法。这和国际法上有关强行法的一般认识是严重背离的。美国学者把国际法看成是美国国际政策的一个部分,他们更多地把对国际法的认识政治化,更多的是从政治学、经济学这些角度来讨论法律问题,甚至认为国际法院不是一个司法机关,而是一个政治机构,法官的投票完全是

4、一个政治行为,完全可以从政治的角度进行解释。这种结论导致对国际法法律性质的根本否定。(二)国际法实践中的美国例外主义做法1.人权领域。美国宣扬普遍人权,却在事实上施行相对主义。对外,把外交政策与人权和经济自由、政治民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将其对外援助与人权直接挂钩,国务院每年还要发表一份世界人权记录,以强硬的人权政策服务于国家利益。可自己却作出完全相反的行为:对1992年批准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持有许多保留,原因是担心自己的主权以及该公约对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平衡产生影响;是惟一没有批准《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

5、工业化国家;拒绝批准《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就关塔那摩监狱问题,拒绝遵守有关对待战俘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竭力反对允许对美国监狱进行国际调查的《有关禁止虐待公约选择条款草案》。2.环境领域。布什政府更注重把环境公约作为推行政府良治观念的一个工具,认为保护全球环境的前提是实现国家良治,可持续发展只能依靠自身的力量。目前,美国参议院批准通过的国际环境公约基本上是那些议定书设定的义务和责任,可以通过现行的法律来执行,不需要制定新的法律的公约;而且这些公约管理机构的决策模式是一致同意原则,这样,当公约的事务可能影响美国公民的

6、时候,美国可以通过一票否决来充分保护自己的利益。3.贸易领域。在)的环境标准。在将国际劳工标准纳入D),迫使俄罗斯同意中止美苏在1972年签订的《反弹道导弹条约》,以便在导弹防御方面具有技术领先地位;2002年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确定了“先发制人”的自卫权,以对付对美国的威胁;更替并以强加于人的“文明标准”取代任何它所不喜欢的邪恶政权。布什政府明确表示不再像前政府那样参与多边的人道主义干预或国际维和,并且提出将始终坚持不干预原则,即不介入与美国本国利益无关的国际事务,不为他国的利益或国际利益而牺牲美国自身的利益。并且强调国家安全至

7、高无上的地位,为了国家安全美国可以甚至必须放弃双边的或多边的合作,单独地运用自己强大的经济、政治、军事力量来保卫自己。三、国际组织面对美国例外主义应采取的对策1.加强国际法的民主性以增强其效力国际组织以全球化框架下的民主价值为取向,通过建立有关国际决策、执行、监督、制衡的制度,来达到相互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合理化解民主化体制建构对主权的不利影响,促进和保障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应该承认,折衷的多边协议比单边行动更有透明度,也更为适合。但在国际法的制定过程中大国的强势地位对其民主性是极大的障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

8、源,所涉及的领海划分、临海国与内陆国海洋经济利益差异、发达国家在履约上的强势地位等问题却矛盾重重。国际法自身和诸多外在的因素使得国际关系内容的复杂性与国际法效力的相对限制性构成难解的矛盾,而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是“基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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