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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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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与发展定位的策略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与发展定位的策略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与发展定位的策略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与发展定位的策略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与发展定位的策略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与发展定位的策略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与发展定位的策略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与发展定位的策略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与发展定位的策略 王煜宇,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重庆 401120 一、村镇银行制度供给的现状 自2007年3月第一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成立,截至2011年9月,全国村镇银行已开业537家。设立村镇银行旨在“更好的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
2、,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是,四年多来,由于因循政府主导的强制性供给路径,对村镇银行与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改革的整体推进、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改革与城市金融法律制度改革的协调推进重视不够,现行村镇银行法律制度存在显著的供给抑制。不仅难以实现决策层的预期目标,而且影响了村镇银行本身的运营和发展。 我国现行村镇银行法律制度供给可以具体分为三个部分:一是调整村镇银行设立、经营、治理、监管的专门性商事法律规范。主要包括银监会2007年发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和《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它们是村镇银行法律制度供给的主要组成部分。二是调整村镇银行存贷利率以
3、及费用补贴的特别性财税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于2008年共同发布的《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于2009年发布的《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是作为商业银行法人,在上述专门法和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村镇银行的运营还受到《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担保法》以及银监会发布的《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的调整。除此之外,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将“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写入到“关于试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工作通知中,但未作出实质性规定。
4、2.对营业能力的抑制 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意见》的规定,设在县(市)的村镇银行不得跨县(市)发放贷款和吸收存款。按照此规定,村镇银行便没有跨区域增设分支机构吸收存款的可能,其发展规模只能限制在当地县域经济范围内。虽然村镇银行业务经营局限于一个县域,可以使村镇银行从该县域吸收的资金通过贷款投入到该县域的“三农”建设中,但弊大于利。这种模式不仅难以使村镇银行实现规模经营、降低成本,对其盈利造成不利,而且容易产生流动性风险。这是因为,村镇银行规模较小,必然产生较大的盈利压力。在这种压力下,村镇银行需要不断扩大贷款规模,而村镇银行的资金来源受到吸储地域限制,造成放贷资金缺
5、乏,经营难以为继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村镇银行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对其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倍。这就意味着村镇银行的存款利率最多提高到基准利率,而实践中绝大部分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利率都按照基准利率执行,这使得村镇银行与其他的同业竞争者相比毫无优势可言。储蓄存款难以获得较为可观的增长,则其可用于放贷的资金量便难以及时补足。另一方面,贷款市场上贷款利率水平的提高往往是因为银行
6、需要用较高的利率来弥补与贷款者间在信息上的不对称[3]。而村镇银行与贷款者往往同属于一个相对较小的区域范围,较之于其他的同业竞争者拥有对贷款者更充分的信息优势,并且没有多层级管理与决策造成的信息扭曲和交易成本。因此,村镇银行完全可以根据所掌握的贷款者信息来确定相应的利率水平,甚至可能低于贷款基准利率。因此,贷款利率下限管理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有潜在贷款需求的客户前来贷款。 3.对竞争力的抑制 村镇银行作为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对的主要竞争对手包括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且不说在经营农村金融市场已久的农村信用社和网点分布众多的邮政储蓄银行面前,村镇银行已经倍
7、感压力,而现行制度供给对村镇银行严厉的经营管制就限制了村镇银行竞争能力的充分发挥。 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和其他同业竞争者相比,业务范围相差无几。实际上,由于大部分村镇银行都没能获批“行号”,未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无法办理国内结算、汇兑、票据贴现等业务。这使得村镇银行对客户的吸引力远不如其他能够办理完整银行业务的同业竞争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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