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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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工友工作规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8-05-12【正  文】工友工作规则    第1条     本规则依劳动基准法第七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规则所称工友,系指本机关年度预算员额内之非生产性之技术工友及普通工友。    第3条     工友之工作项目,应由本机关明确规定,以资遵守。    第4条     雇用工友,应具备条件如下:    一国民小学以上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二思想纯正、品行端正、无不良纪录及嗜好。    三年满十六岁以上,五十岁以下,但退除役官兵转业者,得予提高至五十五岁以下。    四经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身心健康,体力

2、足以胜任所指派之工作。    技术工友除应具备前项各款条件外,并须具备工作所须之技术专长,经考验合格。    第5条     雇用工友,应签订劳动契约,并缴验国民身份证、户口名簿及学历证件,及填缴下列表件:    一服务志愿书。    二履历表二份。    三公立医(疗)院(所)或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出具之体格检查表一份。    四最近二寸半身相片。    第6条     应依规定时间服勤,勤奋尽责,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离开。服务单位认有延长服勤之必要时,应依加班有关规定办理。请假应先向服务单位提出,经工友管理单位核准后,始得离去。    第7条     上班时间,应在指定处所工作或待命,不

3、得聚众嬉戏、酗酒赌博、高声喧哗。    第8条     应服从管理人员调度及长官指示,不得逃避推诿,并应专心本职工作,除交办任务外,不得从事外务或藉故在外游荡。    第9条     仪容衣履要整洁、礼貌要周到、态度要和蔼。遇有来宾接洽询问,应亲切接待,妥为说明,并立即通报。    第10条     接听电话,答询声调,均应谦和有礼。    第11条     传递公文,对于文件内容,不得翻阅,并不得延误时效;对于公物用品,应保管爱护,节约使用。    第12条     同事间要和睦相处,互助合作;不得争吵打架或谩骂威胁。    第13条     不得泄漏机关机密。    第14条     

4、不得擅引外人进入机关参观,及携带违禁物品进入机关。    第15条     不得从事任何破坏团体纪律,及影响机关声誉之行为。    第16条     每日上、下班应亲至指定处所签到、签退或打卡。但因工作性质特殊,经单位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17条     工友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总时数比照本机关职员之规定。    前项工作时间,得依本机关业务需要,经工友半数以上同意,将其周内一日之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他工作日。其分配于其他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二小时。    第18条     工友继续工作四小时,至少应有三十分钟之休息。但实施轮班制或工作有连续性或紧急性者

5、,服务单位得在工作时间内,另行调配其休息时间。    第19条     工友工作采昼夜轮班制者,工作班次,每周更换一次,但经工友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20条     女性工友不得午后十时至翌晨六时之时间内工作。    第21条     女性工友在妊娠期间,如有较为轻易之工作,得申请改调,工资不予减少。    第22条     女性工友其子女未满一岁,须亲自哺乳者,于休息时间外,每日得于工作时间内哺乳二次,每次以三十钟为限。    第23条     为应业务需要,经工友同意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得延长工作时间,其延长之工作时间,男工一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一个月延长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四十六小

6、时;女工一日不得超过二小时,一个月延长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24条     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必须于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者,得将本规则第十七条所定之工作时间延长之,并于延长开始后二十四小时内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延长之工作时间,应于事后补给适当之休息。    第25条     工友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依下列标准加给之:    一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以上。    三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依劳动基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倍

7、发给之。    第26条     工友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第27条     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假。但得配合本机关办公时间调移之。    第28条     工友在本机关连续服务满一定期间者,每年应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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