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浅析探望权的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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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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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浅析探望权的执行问题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探望权制度。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增加,离婚后父母间因探望子女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虽然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对探望权进行了规制,但对其具体执行措施等问题依然没有明确的规定,再加上探望权本身涉及多方权益、具有复杂性,导致探望权的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困难重重。一、从案例视角分析探望权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笔者通过对以下三个案件的整理分析,反映出探望权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案例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执行人坚决不执行的现象。在徐某与胡某的离婚案件中,女儿随母亲徐某生活。后双方因女儿的探望权

2、产生纠纷,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胡某每月第二周、第四周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4时行使探望权,由胡某自行至徐某居住处接送女儿,徐某应对胡某行使探望权予以协助。判决生效后,徐某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胡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虽经执行法官以及徐某住所地村委会数十次协调,但均被徐某以女儿被胡某接走探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由拒绝。在探望权的执行过程中,徐某拒绝履行义务,经各种手段多番协调之后仍坚决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针对此种情况,如何才能维护权利受害方的利益?案例二:法院判决过于模糊导致执行困难。在林某与凌某的离婚案件中,法院经审理,判决儿子随

3、其母生活,离婚后,凌某每月可探望儿子两次。判决生效后,林某一直不让凌某进入其家中探望,而只允许隔着家中的防盗门看望。无奈之下凌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根据原被告实际情况、协调双方意见,规定凌某每月可探视二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的第二、第四周六上午10时从林某住处接走儿子,次日上午10时前送回。透过这起案件我们发现,法院在判决中没有具体规定探望权的执行方式和时间,导致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权利人的探望权无法实现。那么如何确定探望权行使的具体表现形式?案例三:权利人滥用探望权侵害被执行人及子女利益。原告周某与被告邓某的离婚案件中,女儿由邓某

4、抚养。法院判决邓某抚养女儿期间应配合周某每月探视女儿2-3次,每次不应少于半天,寒暑假期间,周某可将女儿带回居住1-2周。在暑假执行探望权过程中,周某与邓某协商将女儿带回居住一个星期。后女儿已到幼儿园开学时间,周某一直不肯归还,甚至将邓某的号码列入黑名单,令邓某无法与其联系。在本案中,周某未按照约定及时将女儿送回,以至于影响到邓某及女儿的正常生活。此种权利人滥用探望权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但现有法律规定尚未涉及此类问题,如何解决此类问题值得我们探讨。二、探望权的特点及执行难的原因分析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结合探望权在实践中

5、反映的问题,本文对探望权的特点及执行难的原因进行了归纳。首先,探望权的执行标的具有特殊性。就一般民事执行案件而言,执行标的是裁决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人应给付的一定财产或者应完成的行为,具有明确性,法院在执行时容易操作。而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标的是探望行为及其行使方式,不同于正常的执行案件,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这一特点增加了探望权在执行中的操作难度,不利于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探望权的执行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其他类民事案件的执行,除需要定期支付费用的案件外,通常执行完毕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而就探望权案件而言,不直接抚

6、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可以行使至子女成年。一旦对方不配合,便要进入执行程序,即使前期顺利执行,在接下来的执行周期中,如果出现任何问题,便要再次进入执行程序。这种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也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一定困难,是司法实践中探望权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最后,探望权的执行易受父母冲突的影响。离婚父母双方尽管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情感上的纠葛会从婚内延续至离婚后。而在探望权的执行过程中,权利人作为父母一方想要探望子女,但监护人一方又常将个人恩怨牵扯其中,向未成年子女灌输自己的想法,并采取各种方法阻挠权利人探望,导致权利人与未成年子女渐渐疏远

7、。在大量的情感因素介入探望权执行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施行有效的执行措施和手段,探望权的执行变得举步维艰。三、从三个视角改善探望权的执行针对上述案件分析,结合实践经验,笔者从以下三方面提出解决建议。(一)采取“三步走”的方式规范被执行人行为在探望权执行的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坚决不执行的情况是最普遍的现象。针对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三步走”的方式保障权利人探望权的实现。具体来说,就是将此类案件的解决措施分为三个步骤进行:第一步,疏导教育当事人,化解双方矛盾。夫妻离婚后,双方矛盾往往会延续到探望权案件的执行中,如果执行方法过于强硬

8、,有可能导致双方矛盾加剧。且探望权的执行具有长期性,矛盾无法化解不利于执行的延续。所以,执行人员在面对具体案件时要保持足够的耐心,通过与子女双方父母的沟通,对其进行教育疏导,使他们真正的认识到探望权对于孩子的成长以及健康心理状态的营造具有积极作用。要想案件得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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