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技术参与基层检察院社会管理创新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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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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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技术参与基层检察院社会管理创新探讨一、检察技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法理依据  第一,从法的实施来看,基层院社会管理创新实质上就是法的实施方法的创新。检察机关是国家安排的一条救济权利、稳定秩序的制度通道,是法实施环节。这个环节的实施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持,实质上是法的实施方式创新的过程。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需借助科技的力量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范化、科技化。最高检《“十二五”科技强检规划纲要》指出“检察科技工作在检察工作中的战略性、基础性地位更加突出,科技在检察工作中的核心战斗力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基层检察机关通过科学技术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实现拓展

2、正义、提高效率、维护秩序、保障权利的目的,从而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主题。  第二,从正义与效率的关系来看,“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通过社会管理创新,利用科学技术的手段提高效率、方便民众,实现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例如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检察干警可以通过视频接访控告申诉人,节约控告申诉成本,提高申诉效率,化解社会矛盾。  第三,社会管理创新的最终落脚点是实现法治,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科学手段实现制约权力、保护人权,为实现法治服务。目前,一些基层院通过将羁押场所的监控系统与监所检察室充分联X,进而通过专线X络与基层院指挥监控系统连接,将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置于全方位的监督

3、之下,从而实现制约权力,维护基本人权的目的。  第四,检察技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可以充分回应社会的反映的热点问题,体现回应型法的特征。法律适应社会变革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为尽量使法律制度、法的实施与社会改革和变迁相适应,就应当充分关注社会热点,解决人民诉求。在检察技术领域,近年最重要的社会热点有羁押监管场所的非正常死亡、保外就医的滥用等,这些问题是否能得到检察机关及时合法的解决,对执法公信力影响极大。检察技术应当适应这些热点,加强对对羁押监管场所的视频监控建设,对羁押监管场所进行全方位监视管理;组织法医力量对保外就医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规范的应当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  二、检察技术参与

4、社会管理创新存在的问题  (一)技术工作的角色定位存在偏差  当前,由于角色定位偏差,基层院技术工作被定位为一般的后勤保障工作,技术部门沦为一般后勤保障部门,技术人员经常迷失于琐碎的设备维修工作中,忽略了其侦查办案者和法律监督者等其它重要职能的存在,致使检察技术游离于社会管理创新之外,执法主动性不强,这种状况对技术工作的长远发展极为不利。  (二)技术力量不适应工作任务的要求  基层院检察技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着力点在于为侦查办案等部门提供技术支撑,推动全院社会管理创新的水平。最高检《“十二五”科技强检规划纲要》分别从执法管理机制创新、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

5、察、控告申诉检察、预防职务犯罪、检察队伍建设等重点检察工作入手,提出了明确而又各具特色的发展思路和优先主题。可见,检察技术渗透在所有的法律监督工作中,是检察工作的基石。对于基层院来说,要落实好《纲要》的要求,必须加强技术创新能力。例如,《纲要》中明确要求建立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的信息数据平台,要求建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法院等部门的信息交换与共享等,在目前基层院普遍只有一至二名计算机技术人员,且技术人员只能维护部分计算机设备及X络系统、缺乏应用软件的开发创新能力的条件下,完成这些信息化任务显得技术力量不足。  (三)技术创新的视野不够开阔  主动创新精神是检察技术打开局面、树立权威的唯一方法

6、。检察技术创新包括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创新、开发新技术等。将技术创新仅仅局限于信息技术的开发的观点还广泛存在。除信息技术的开发之外,基层院技术部门还应加强工作方法的创新,开创更加便民、实用的工作机制。  三、检察技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  (一)准确定位技术工作角色,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基层院检察技术既是法律监督者,也是后勤保障者。根据最高检的职能定位,法律监督者角色无疑是检察技术的最主要角色。在检察技术视角下的社会管理创新主要是利用检察技术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的创新。  1.创新传统技术门类工作机制,服务侦查办案工作  一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建立刑事检察与检察技

7、术相衔接的联合机制。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定各类案件的技术介入业务标准,实现检察技术对侦查办案的充分支持。二是建立文证审查的矛盾化解机制,在对检验鉴定进行文证审查时注意发现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各种可能性,主动对其进行化解。这个机制不但要求审查鉴定的结论是否正确,还要仔细审查案件笔录,从中发现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线索。例如一起伤害案件,嫌疑人在笔录中说只打了对方一巴掌,不相信会引起轻伤的结果。那么,技术人员就应当向案件经办人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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