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的市场份额与支配地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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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企业的市场份额与支配地位的认定  摘要:市场份额是认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然而,在互联X反垄断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市场份额数据存在较多缺陷,难以为司法机关所采信。为准确计算市场份额,需关注相关市场界定及指标的选择等问题。在此前提下,司法机关还需考虑互联X产业的特点、知识产权等其他相关因素,才能最终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关键词:互联X企业;市场份额;支配地位;反垄断:F274文献标志码:A:16720539(2013)05005606自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涉嫌垄断行为的领域逐渐由传统领域向以信息X络为代表的现代新技术领域拓展。互联X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

2、泛关注,其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一个难点。在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X讯科技有限公司案(以下简称百度案)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案(以下简称腾讯案)中,原告均以市场份额来证明被告的市场支配地位,但笔者认为,原告提供的数据在计算方式及方面存在着较多问题,未能真实反映经营者所处的市场地位。因此,研究互联X企业市场份额的计算及支配地位的认定,对于推进互联X领域的反垄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市场份额内涵及其意义根据经济合作组织的定义,市场份额是指根据企业总产量、销售量或者能力的比例,对该企业在一个行业或者市场中的相对规模的测定方式[1]。国家工

3、商总局在其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中指出:市场份额是指一定时期内经营者的特定商品销售额、销售数量等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的比重。虽然两者表述略有不同,但其内在含义是一致的,市场份额主要是以一定的指标(如总产量、销售额、销售数量等)计算企业在相关市场上所占的比重。市场份额是分析企业市场地位的重要因素。在反垄断诉讼中,证明市场支配地位可考虑诸多因素,但原告大多选择市场份额,因为与其他因素相比,市场份额更容易通过经济分析及调查研究等方式计算出来,较能直观展示被告在相关市场中的地位。市场份额与企业的市场力量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正相关关系。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4、市场份额大的企业更有能力提高价格来增加利润。故法院在反托拉斯诉讼中,可以采用市场份额作为市场力量的有保留的代用品[2]。在1945年的美国铝业公司案中,法官认为,超过90%的市场份额足以构成垄断(1);在1979年的huofumanLaRoche一案中,由于huofumanLaRoche在欧洲维生素市场上占有80%的市场份额,法院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欧洲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尽管市场份额的意义随着市场的不同而有差别,但是人们应当承认,除了特殊情况,特别高的市场份额就是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证据[3]。因此,市场份额常为支配地位的体现,对于支配地位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二、互联X反垄

5、断案中的市场份额鉴于市场份额在衡量支配地位中的重要性,无论是百度案还是腾讯案,都把市场份额作为认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依据。然而在上述案件中,原告提供的市场份额数据存在着种种缺陷,难以真实反映经营者的市场地位。首先,在百度案中,法院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构成案件的相关服务市场,若相关市场界定正确,原告应证明百度公司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的份额。原告提供了数篇报告和文章作为证据,但是NIC发布的报告由于缺乏佐证,无法使法院确信其调查的市场范围与本案的相关市场一致;《中国证券报》、北京正望咨询有限公司X站的相关文章提及的市场范围虽与本案相关市场范围基本一致,但缺乏应有的经济分析过程的内

6、容,不足以使法院确信该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百度公司在其X站相关文章中提及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系诉讼外对事实的认可,仍应比照一般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百度公司占据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事实依据不足(2)。其次,在腾讯案中,原告认为本案的相关市场为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并提供了艾瑞咨询和中国互联X络信息中心等机构的报告来证明腾讯的市场份额,但本案在相关市场的界定及指标的选择上均有一定的问题。原告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忽略了软件平台的双边市场特征;在选择指标时,艾瑞咨询的报告采用最常使用某个即时通讯软件的用户数指标统计市场份额,该指标与反垄断法中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7、均不相同。中国互联X络信息中心的报告采用了渗透率这一指标进行统计,据报告所称,渗透率是指用户使用某款即时通讯软件工具的比例。报告中各软件的市场渗透率合计超过100%,可见渗透率并非市场份额。另外,原告还以腾讯财务报告中披露的7.019亿活跃账户数和《第28次中国互联X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提到的同期中国X民总数4.85亿做比较,试图证明腾讯具有巨大的市场份额,但这两组数据是相互独立的,无法计算出市场份额。因此,笔者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未能证明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4]。由此可见,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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