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精华集合下载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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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精华最后编辑日——2004年9月21日星期二第一部分重要概念的理解【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财产利益,一般是指具有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可以用货币计算其价值,可以依法转让的利益。没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有精神利益或纪念意义的亲友的遗物、个人的照片、录音、信件等,也是财产权的客体。【过错责任原则】指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中,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最终要件,并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无过错,则无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适用过错责任原

2、则的一种方法,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虽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同,但由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与民事活动的复杂性,有时两类责任会发生竞合,同一行为既可能构成侵权,也可能构成违约。例如:甲委托乙修理一台电视机,乙却把电视机擅自卖给了善意第三人丙,此时,甲既可以追究乙侵犯财产的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乙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①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有三个构成要件:※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加害人实施了不法行为;※加

3、害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侵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②具体的竞合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违约性侵权行为。即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以外的利益损害,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例如:买卖合同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违约行为)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侵权行为)。*侵权性违约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损害的,符合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例如:保管人无权处分保管物而将保管物出卖给第三人,则无权处分人使寄存人受到损失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同时又构成违反保管义务的违约行为。@在侵权责

4、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由受害人选择追究加害人的何种责任,但不能同时要求加害人承担两项责任,如果要求加害人进行双重赔偿,明显有失公平,加重了其不应有的负担。选择追究加害人的何种责任,对于受害人来说意义重大,因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责任形式、责任范围、诉讼时效、诉讼管辖、举证责任均有差异,受害人选择不同的责任形式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因侵权行为发生不当得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①无权有偿处分。即加害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将权利人的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有偿处分是加害人取得利益的前提

5、,也是构成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条件;无权处分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条件。②非法出租。即加害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将权利人的财产交付第三人使用、收益,并收取租金,且无合法抗辩的事由。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获得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转租是承租人使用、收益的方式之一,法律要求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的目的在于保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控制和支配。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因转租造成的损失。③非法使用并收益。即加害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权利人的财产或者权利并获得利益,且无合法的抗辩事由。例如:将他

6、人的畅销书盗版销售。◆赔偿损失,应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的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应包括间接损失(可获利益的丧失)。因为不对受害人的间接损失进行赔偿,受害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充分的救济。间接损失可以是利润损失也可以是劳动收入的损失。例如:个体工商户因不能经营导致的利润丧失;受害人因受伤住院产生的误工费等。间接损失也可以是孳息收入,例如:非法占有他人房屋还应赔偿他人相当于房屋租金的间接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种形式没有财产内容,不具有经济补偿的性质,属非财产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侵害自然人、法

7、人人格权的行为。◆排除妨碍中的“妨碍”应当是实际存在的。例如:在房屋修建中违反规划,影响了他人的采光,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排除妨碍。又如:在道旁堆放物料,影响他人通行,妨碍他人行使通行权的,应将障碍除去,即属承担排除妨碍的责任。对于可能出现的,有对人身、财产权利造成危险的妨碍,则不适用排除妨碍,而应适用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例如:甲安装的广告牌即将坠落,对邻居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邻居可以要求甲进行修缮,排除危险。◆见义勇为情形下的民事责任承担:根据《民法通则》109条的规定,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的,首先应当由侵

8、害人负责赔偿;但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无侵害人情况下,受益人应予适当补偿。◆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仅适用于过错责任。◆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两个例外: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当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我国法律在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为了照顾胎儿出生后的利益,给予了胎儿特殊的保护。根据《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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