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们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究竟是哪个?

有关我们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究竟是哪个?

ID:21884947

大小:55.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25

有关我们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究竟是哪个? _第1页
有关我们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究竟是哪个? _第2页
有关我们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究竟是哪个? _第3页
有关我们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究竟是哪个? _第4页
有关我们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究竟是哪个? _第5页
资源描述:

《有关我们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究竟是哪个?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有关我们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究竟是哪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已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全国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终于如愿以偿地获得了“行政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地位。但是,新的法规出台以后,有许多重要的法律新问题需要我们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探索和理解。例如,行政管理相对人假如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欲提起交通行政复议申请,应该向哪一个机关或部门提出呢?对于这个新问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颁布之日起,有关人士就开始进行了讨论,但时至今日,似乎最终并没有一个最终的结论,各地在具体执法过程中,

2、各有各的理解和实践。但无论假如,真理只有一个,不同的做法,说明总有一部分单位存在着执法的错误,隐藏着潜在的诉讼失败的风险。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这里老调重弹,再来就此作一探索。一、各地的不同理解笔者日前参加了浙江省各地(市)运管机构法制部门人员参加的案例研讨会,发现全省各地在《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告知事项”中,告知相对人的行政复议机关有很大的不同,另外,在国内几个交通或运管专业X站的论坛中,各地同行对此理解也不尽相同。主要意见有以下这几种:第一、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如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

3、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就是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这是最初曾占据上风的一种理解,并引申出地(市)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做好受理行政复议预备工作的意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找到以后,这种观点现在基本上被摒弃了。第二、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如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或省交通厅。第三、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如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

4、是市人民政府或市交通局。这是现在各地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第四、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如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第五、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如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市交通局。二、确定复议受理机关的法律依据这一点非常明确,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

5、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实际上,严格地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这一法律条文,从语法上理解是存在一定的歧义的,这也是造成目前各地理解不同的主要原因。我们可以把整句话进行分解,分解如下:“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的字短语”作主语部分),分别(状语)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

6、门(“向……短语”作状语)申请行政复议(谓语部分)。”在这个句子中,二个状语很重要,一个是“分别”,另一个是“向……短语”,这是引起歧义的关键。对于这二个状语所构成的句子,第一种理解是认为“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人或组织),可以“分别”从后面所列举的三类部门任选一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接到复议的单位都应该受理。第二种理解是,这个句子中的第一个状语“分别”,指的是对于各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要视可能存在的不同情况,而“分别”向后面所列举的三类部门任选一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在第一种理解中,这三类部

7、门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可以任由选择且可以同时选择的;而在第二种理解中,这三类部门却只能从其中任选一种,不能同时共选的。本文第一部分提到的全国各地的五种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的意见,除第一种明显不对外,后面四种正是基于这两种不同的理解而作的选择,其中第二、三种意见是采用了第一种理解,第四、五种意见则是采用了第二种理解。三、笔者观点(一)、有关《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于这点,笔者倾向于上面讲到的第二种理解,即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能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同情况,从“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

8、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这三类部门中任选其中的一个提起复议,不能同时选择二个或二个以上的部门。这是因为,《行政复议法》是一部国家基本法律,它面对的是我们国家纷繁复杂的管理目前状况,就同样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言,全国各地存在着各种不同类型的这种组织。除了我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目前已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