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慈善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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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熟市慈善基金会章程二○○七年八月九日编制—13—说明一、根据2004年3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基金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基金会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常熟市慈善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常熟市境内。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以人为本,关爱民生,扶贫济困、努力构造和谐社会,重点资助城乡特困户就医、就学和基本生活。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政府

2、资助,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捐款。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民政厅,日常业务管理单位是常熟市民政局。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常熟市金沙江路8号,邮编215500。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接受政府资助,接受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捐款;(二)组织募捐活动;(三)资助城乡特困人员就医、就学;(四)资助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13—(一)承认本基金会章程且热心公益事业者;(二)基金会主要捐资人和主要

3、发起人;(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自觉维护本会信誉,积极参与本会的重要活动,完成理事会决议决定的各项工作;(二)依照章程对本基金会和财产使用进行监督;(三)享有选举、被选举和对全会工

4、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13—(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

5、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二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13—(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一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

6、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二条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三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四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五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13—第一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

7、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四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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