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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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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国后我国房地产法的发展简况【建国后我国房地产法的立法经历了建国初期层次低、程序混乱、缺乏***性、科学性的房地产立法,其后因***极左思潮的冲击,房地产立法陷于停顿状态,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使我国房地产立法才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的过程。【房地产立法历史沿革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所有权人之间、房地产所有权人和非所有权人(包括房地产使用人、修建人、治理人等)之间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地产租赁)、房地产权属、房地产治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房地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房地产法是指对房地产关系进
2、行调整的所有的法律、法规、条例等的总称。它包括宪法、民法、经济法中有关调整房地产的条款以及土地治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等普通法的规定以及房地产行政法规、部分规章等。狭义的房地产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对城市房地产关系作同一调整的基本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本文拟从广义的角度对建国后我国房地产法的立法状况进行列举。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第一阶段:1949年-1978年的房地产法的立法状况1、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至1956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建国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3、国家对属于地主、官僚资本家、反革命、战犯、汉***及国民党政府的房地产分别采取了接管、没收、征收、征用的政策,中心人民政府1949年颁布了《公房公产同一治理的决定》;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有关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导》、《内务部土地政策司对目前城市房产新题目的意见》;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有关没收战犯、汉***、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1953年政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1955年《农业合作化示范章程》等。2、上世纪五十年代后半
4、期到***前1956年《有关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通过付给房东租金对私房改造,通过对私营企业所占用的土地由国家赎买收回国有的形式,使城市土地成为以公有制为主体,从而从根本上确立了城市房地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1961年对私房改造的政策性文件《有关加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联合通知》、1963年《有关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新题目的报告》;1964年《有关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新题目的报告》、《有关对港澳同胞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新题目的报告》及1965年《有关私房改造中处理典当房屋新题目的意见》等。这些意见、报告、通
5、知等无疑对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起了政策性的指导功能。3、1966年——1976年十年***时期***期间,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遭到极大破坏,城市房地产治理也处于极度混乱之中,很多城市私房被非法接管、没收、公房被强占、破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理,房地产立法陷于停顿状态,不仅没有建立新的房地产治理制度,原有的治理制度也遭到很大的破坏,严重阻碍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中由于极“左”思想的影响及政策的混乱,造成了很多房产纠纷,非凡是非法挤占没收私人房产情况严重。这一阶段的房地产法的立法特征主要有:1、这时期房地产立法主要是以部分规章、党的政策的形
6、式出现。2、确立了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回集体所有的原则,彻底消灭了土地私有制。土地供给由行政划拨;土地的经济价值不被承认。城市住房实行非商品化。3、立法数目过少;立法程序混乱,缺乏***性;立法层次较低,缺乏科学性,规范性。二、第二阶段:1979——1994年的立法这一阶段又可分为复兴时期(1979年——1988年)和大发展时期(1988年——1994年)。1、复兴时期(1979年——198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历了几十载沉寂的房地产业开始了复苏,房地产“热”起来了。为使房地产业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有法可依,国家加强了对房地产领域的法制建
7、设,主要表现在:1982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治理条例》;1983年城市私有房屋治理条例》、《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城镇个人建造住宅治理办法》;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有关外国人私有房屋治理的若干规定》;1985年《村镇建设治理暂行规定》;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7年《有关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治理工作的通知》。为了解决“***”期间挤占、没收私人房屋新题目,落实房产的政策主要有:1980年中办发(1980)75号文件《中心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委有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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