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ID:21872872

大小:54.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25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_第1页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_第2页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_第3页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_第4页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_第5页
资源描述: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核心在于损害赔偿,但在现实生活中情形复杂,侵权者往往并不唯一,且各自之间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各异,这就决定了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能对侵权者“一刀切”的采取整齐划一的责任承担方式,必须合理地划定侵权者责任承担的方式。而在证券市场上,由于前文提到的审计属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职经常不是导致虚假陈述的唯一原因,甚至不是主要原因,如果仅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要求注册会计师就虚假陈述承担完全责任或者或与其他主体承担连带责任,明显不符合“过错应与责任相当”这一民法中的朴素原理。事实上,对于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上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的探讨,可以分为两个方

2、面来进行,一是注册会计师与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责任的分担;二是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与证券市场其他主体之间责任的分担。(一)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责任分担对于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责任分担,现行《证券法》第161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是“专业机构和人员”,第202条规定的则是“专业机构”,存在一定的差异。《若干规定》第24条中对以上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解释:“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161条和第202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认为,至少在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要对虚假陈述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3、。但《证券法》和《若干规定》并没有对双方之间的责任分担做出明确规定。对于这个问题,《注册会计师法》第16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按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不衔接,《证券法》将民事责任主体拓展到了“个人”。(二)注册会计师与证券市场其他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在此问题下,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其他主体”的范围。证券市场上涉及到的主体很多,但作为虚假陈述行为人,根据《若干规定》第7条的列举,主要包括:(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2)发行人或者上

4、市公司;(3)证券承销商;(4)证券上市推荐人;(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从我国的立法上看,《证券法》第161条仅规定:“……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的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却没有指出在何人之间产生连带责任。根据字面意义分析,大致可作出两种解释:(1)连带责任发生于专业机构之间;(2)连带责任发生于专业机构及其人员与其他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的当事人之间。而第202条“……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

5、定,同样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根据《证券法》起草小组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条文释义》[1]来看,更认同后一种观点,但作为一种学理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毕竟仅具参考意义,仍未解决“其他主体”的范围问题。《若干规定》在第27条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对《证券法》161条做了说明性解释,但该条的表述同样存在歧义,主要体现在无法从字面上判断到底是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还是上述机构与发行人或上

6、市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从国外的相关立法上看,美国《1933证券发行法》第11条规定,当登记注册的文件中存在对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而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时,下列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所有在注册登记文件上签名的人;(2)在上报注册登记文件登记时,发行人的董事、合伙人或者类似职务的人;(3)所有经其同意列明于注册登记文件中的现任或将任董事、合伙人或履行类似职务的人;(4)会计师、律师、工程师、评估师及其他因职业使得注册登记文件中的有关内容必须经其签字认证或者评估后方可上报备案之人;(5)承销商;(6)原告可以证明的被上述五类人加以控制的人。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32条规定,当

7、公开说明书中应记载的主要内容有虚伪或者隐匿的情事时,下列各款所列举之人,对于善意的相对人因而遭受的损害,应就其所应负责部分与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1)发行人及其负责人;(2)发行人之职员,曾在公开说明书上签章,以证实其所载内容之全部或一部者;(3)证券承销商;(4)会计师、律师、工程师或其他专业职业或技术人员,曾在公开说明书上签章,以证实其所载内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陈述意见者。可见,国外立法基本上都是将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与证券市场其他主体并列来承担连带民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