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对区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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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财预(2003)1288号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的管理,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改革和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建立首都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逐步构建规范科学的市对区县专项补助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对区县专项补助,指市财政局为实现市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送的预算中的补助区县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的基本原则:1、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科学论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择优安排的原则。在对申报项

2、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3、充分发挥资金导向作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204、依法理财,追踪问效的原则。市财政局对专项补助资金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5、坚持统一平台,实行项目库管理的原则。第二章项目库第四条项目库是通过数据库系统对专项补助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一种办法。项目库由市财政局统一规划,实行分级设立和管理。第五条项目库分为区县需求项目库和市财政备选项目库。区县需求项目库由区县财政局按照项目管理的原则,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结合本区县特点,对拟申请市财政补助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由区县财政局预算科统一平台管理,各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具体项目管理。市财政备选项目库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管理的原则,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结合财力可能,对区县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由市财政局预算处统一平台管理,各部门预算管理处进行项目核准管理。第六条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滚动转入以后年度市财政备选项目库。20第三章专项补助的申报第七条申报条件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2、按照现行市与区县政府事权

4、财权划分,属于市与区县共担事权,需要市级财政安排补助的项目。3、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及市政府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等,需要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4、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第八条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市财政补助的项目。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此类项目在新的预算年度可不再上报。第九条申报要求1、市财政局统一制定项目申报文本、项目支出预算报表体系。202、各区县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补助,必须按照要求填报项目申报文本的

5、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在报送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的同时,要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市财政补助资金的理由、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申请市财政补助的数额和时间期限、申请市财政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法、区县财政自筹资金或配套资金的数额、市财政补助资金达到的预期目标、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市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及管理方法、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3、各区县财政局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十条申报程序各区县应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于每年预算编制布置开始后组织申报,

6、在9月30日前通过项目库系统上报市财政局。其中:1、市财政局直接管理分配的专项拨款,申请专项补助的报告由各区县财政局直接报送市财政局;2、市财政局与市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分配的专项拨款,申请专项补助的报告由各区县财政局和区县主管部门联合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政府主管部门;3、确有特殊情况需直接报送市政府的申请专项补助报告,应同时抄送市财政局。第四章专项补助的审核20第十一条专项补助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1、专项申报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2、专项申报文本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3、专项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7、4、申报专项排序是否合理等。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对区县申报的项目严格论证、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区县和有关主管部门后,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分区县排序纳入市财政备选项目库。第十三条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第十四条经审核,凡属于下列情况的,市财政局不安排专项补助:1、按照现行市与区县政府财权事权划分,属于区县政府事权,原则上应由区县财政安排资金的项目。2、按规定应由区县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或区县已承诺配套资金而在执行中不按规定比例或承诺配套资金的项目。3、经查实

8、以前年度使用专款补助出现过违规或违纪的。4、其他市财政局认为不能安排的专项补助。20第五章专项补助的核定与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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