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中院当前民事审判实务中应当注意热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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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中院:当前民事审判实务中应当注意的热点、难点问题近年来,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民事审判任务日益繁重,对民事法官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特别是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颁行,需要民事法官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办案能力。为了妥善处理各类案件,保证法律适用上的规范统一,根据最高法院、省法院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各基层法院反映的有关问题,现就当前民事审判实务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初步解决意见。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

2、1日施行以来,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但在适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1、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区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数个行为直接结合的属于共同侵权,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数个行为间接结合的则为“多因一果”,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按份赔偿责任。所谓直接结合,就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虽然这种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害。如两车相撞致行人或其中一车上的乘客受伤的情形,均属直接结合,应由肇事车辆的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

3、赔偿责任,两赔偿义务人之间按过错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所谓间接结合,是指多个原因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但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者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必然引发损害后果。如触电案件中,违章建筑本身并不会直接或必然导致受害人被电击身亡,却在事实上为受害人被电击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2、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两者之间最直接的区分在于雇佣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受雇人从事工作必须听从雇佣人的支配,承揽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

4、中具有独立性。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雇佣关系中雇主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对雇员致人损害的承担替代责任,对雇员自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承揽关系中定作人的责任则为过错责任,对承揽人致人损害和自身损害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类特殊的承揽合同,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施工人的资质有特殊要

5、求,而承揽合同则没有。一般认为二层以下的民房,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对施工人的资质要求可以放宽,可按承揽合同对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对没有资质或没有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人所雇佣人员受到的损害,要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对承揽人所雇佣人员受到的损害,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因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承担按份赔偿责任,一般不适用连带赔偿责任。4、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效力问题。当事人之间在损害发生后自行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则上应尊重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这样有利于

6、平息纷争,维护社会稳定。但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因涉及人身权,与一般民事合同有所不同,应区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1)如果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中,已考虑到受害人全部赔偿项目,无显失公平的情形(数额差别不大),且已履行完毕,应确认协议的效力;(2)如果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中,未涉及受害人全部赔偿项目(有漏项,如残疾赔偿金等),则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此并非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无效,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5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保险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1)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险与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不同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不存在列保险公司为被告或者

7、第三人的问题,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应依据保险合同关系另行解决。涉及法定的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则应根据当事人的诉求来决定是否列保险公司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保险公司被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法院判决赔偿数额与保险合同赔偿数额之间的关系。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义务人以法院判决其对受害人承担的赔偿数额为依据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的,如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按何种标准赔偿,则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不以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为准,如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的,则可以按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来履行。(3)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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