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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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上证LOF”)的交易和登记结算相关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2、结算”)共同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上证LOF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交易、分拆、合并、登记及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及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三条上交所会员可以参与上证LOF交易、分级基金分拆合并业务;经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认可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交所会员还可参与上证LOF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业务。投资者可通过前款规定的上交所会员(业务资格有所不同,以下统称“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交易以及认购、申购、赎回上证LOF份额,也可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直销等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统称“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证L

3、OF份额。单个上证LOF产品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第一条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办理参与上证LOF业务的相关手续。中国结算总部统一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场内和场外份额明细、账户资料等相关数据资料和相关登记结算服务。第一章基金简称、代码和账户第一节基金简称和代码第二条上交所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提供基金的场内简称和代码。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基金托管人应使用与上交所相同的基金简称和代码。第三条基金简称不超过4个汉字或8个字符,用于标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第四条基金代码由6位阿拉伯数字构成,用

4、于标识基金产品序号。第二节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第五条中国结算对上证LOF份额实行分系统登记。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买入所得的上证LOF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上证LOF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国结算TA系统”)。第一条投资者可持中国结算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统称“上海证券账户”,其中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所称“封闭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在上交所认购、申购、赎回及

5、交易上证LOF份额。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上证LOF场内业务。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可通过中国结算开户代理机构开立相关账户。第二条投资者可持中国结算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证LOF份额。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将其注册成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申请配发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中国结算将为其配发新的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自动注册成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已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开立中国结算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拟通过其它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上证L

6、OF份额的,须先持其开放式基金账户在该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登记。第三条上海证券账户的使用和账户资料变更、查询、注销等业务,按照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使用和账户资料变更、查询、注销等业务,按照中国结算《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第三节资金结算账户第一条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等上证LOF结算业务参与人应在中国结算开立相关资金结算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第二条参与上证LOF场内交易和场内权益分派

7、业务的结算业务参与人应当使用证券(A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参与上证LOF场内认购、申购、赎回和场外认购、申购、赎回、权益分派等业务的应当使用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第三条结算业务参与人开立证券(A股)资金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相关规定办理;结算业务参与人开立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结算《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及相关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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