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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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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动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一、能动司法合理性探讨 能动司法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这一政策的提出决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深刻的理论依据和现实背景。 (一)理论基础 首先,从法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司法具有能动的属性。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私有制和商品经济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法也不断的发展和进步。法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始终是社会的产物。司法是适用法律的专门活动,任何超越特定社会现实之外的司法从来都是不存在的,为了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司法必须保持它的能动性
2、。 其次,从实现法的功能和作用来看,司法具有能动的属性。法既具有规范作用,又具有社会作用,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它们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社会功能。司法本身也具有规范、教育、引导、评价等作用,只有坚持能动司法,才能使这些功能和作用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体现和落实。 最后,从司法权的性质和地位来看,司法具有能动的属性。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必须为相应的政权和利益服务,古今中外,概莫如此。从本质上来讲,任何司法活动都有鲜明的政治烙印和政治立场,都是能动的,只不过其表现形式有所不
3、同而已,绝对意义上的司法中立、司法克制是不存在的。9 (二)现实根据 第一,社会转型对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体制、观念、利益格局等深刻变革,既是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也是各种矛盾凸显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司法发挥职能作用的空间更加广阔、任务更为艰巨。在这种大的社会背景下,司法的功能和社会对司法的期待决不仅仅是单纯地适用法律,更多的还是要通过审理案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因此,能动司法政策的提出,具有现实性和必然性,是司法工作与时俱进的
4、体现。 第二,纠正司法工作不良倾向的现实需要。能动司法这一命题的提出,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目前司法工作中确实存在违背能动司法要求的现象:一方面是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不强,就案办案,单纯业务观点,难以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另一方面是机械执法,把法律教条式,片面强调司法的被动和中立。无论哪一个方面,都会影响到司法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可以说,能动司法的提出,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纠正这些错误的倾向,确保法院工作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更好地实现自身科学发展。9 第三,对法律规范局限性的自觉矫正。法律具有普遍性、规范性、稳定性等特点,正是因为这些特性
5、,才使其成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手段。但法律并非十全十美,同样存在缺陷。首先,法律的稳定性决定了它不可能朝令夕改,而社会生活每时每刻都在发展变化,这就使法律往往滞后于社会现实的需要;其次,法律规范只是一般调整而非个别调整,相对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其内容总是略显原则和抽象;最后,由于立法者自身认识等原因,立法上的漏洞和缺陷在所难免。这几个方面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社会深刻变革、地域辽阔、且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来说,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法律的这些局限性,当它作为裁判依据适用于具体案件时,有时很可能产生不合情理的结果。强调能动司法,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
6、性,有利于弥补和克服法律的局限,使司法裁判更好得到社会的认可。 第四,对法律传统及现实国情的科学回应。法律是一个民族整体经验的一部分,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特定的时期,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法律观念和法律思维,本身都受到社会变化和演进各种特征的影响。司法对伦理的密切关怀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突出特征。强调法律的教化功能,“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是中国古代法律一条贯穿始终的脉络。作为一个历史传统,它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文化的一部分,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对当代司法工作产生影响。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了这种传统,我们现在提出的能动司法也是对这一传统的继承
7、和发展。而且,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还处于发展阶段,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从总体上看还很有限,因而,在诉讼中法官还需要发挥主导作用,以能动司法保证裁判的公平公正。 二、能动司法的基本要求 能动司法作为一种司法政策和司法理念,关键是要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落实。为此,要正确处理以下几方面的关系。9 一是要正确处理司法职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关系。当前,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数明显增加,新类型及疑难案件大量涌现,这对法官的专业知识、法律素养、职业技能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司法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无疑是一项重要而紧迫
8、的任务。但是职业化与大众化不是对立的,职业化必须为大众化服务,大众化需要职业化提供保证。即使是在司法已高度职业化的西方发达国家,司法大众化仍然以各种形式表现和存在着,且还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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