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纳税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

合并纳税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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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并纳税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内容摘要:发达国家为了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吸引投资,普遍实施企业集团合并纳税制度。我国现行的合并纳税制度在保持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控制国内税收流失和国有资产流失、国际税收协调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不仅使中国企业集团在国际市场上处于不利位置,也制约了企业的稳定发展。因此,应通过比较和分析中国与其他国家的企业集团合并纳税制度,找出中国合并纳税制度的不足之处,并加以完善。  关键词:企业集团,合并纳税,国际比较,税收中性,税收公平    一、中国企业集团的发展及税收问题  中国的企业

2、集团是20多年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果。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的企业集团也不断地发展、完善。尤其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实施“企业集团化”与“走出去”战略,这是中国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战略重组的必然选择。“十五大”提出:“要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近年来,中国的企业集团向世界展开了积极的市场开发战略,并在竞争激烈的世界经济中不断壮大。据相关统计,截至2005年,全部中央企业、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

3、业集团、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营业收入和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及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共有2845家;全部企业集团资产总计已达到230763亿元;在《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全球500家大企业排名中,中国大陆已达到19家。这一切都表明,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已初步形成了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并且,中国企业集团在中国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加,已成为中国经济的主力军。  一般来讲,企业集团的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内部交易而导致的国内税收流失问题、企业集团成员企业通过国际

4、转让定价而引起的国际税收问题、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和独立企业之间的税收公平问题及税收中性问题、国有企业集团的避税行为引发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等。正因如此,在发达国家,以协调国际税收问题、保证国内税收收入以及制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目的实施了集团纳税制度。上世纪20年代美国实行了“企业集团纳税申报制度”。法国、德国、英国等OECD成员国中有18个国家实施了各种各样的“企业集团合并纳税申报制度”。如美国联邦政府以防止税收的流失、保证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为目的,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目前集团合并纳税在美国的整体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额中占80%左右。

5、  中国实施企业集团征税制度,即“合并纳税制度”,不是对全部企业集团开征,而是只针对得到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一些试点企业集团适用的临时性规定。这就意味着除此之外的企业集团,一方面,与实施合并纳税制度的国内企业集团相比,享受着税收上的不公平待遇;另一方面,与外国企业集团相比,又处于国际市场竞争上的劣势。此外,现行的中国合并纳税制度只把全资子公司规定为合并纳税范围之内的成员企业,众多控股子公司被排除在合并纳税的范围之外,这就大大制约了合并纳税制度对企业集团竞争力的促进作用。    二、中国与国外企业集团合并纳税制度的比较

6、分析  从各国合并纳税制度的具体规定来看,合并纳税制度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五个方面: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与其成员企业的范围、合并纳税制度的选择及继续适用与否、会计处理办法的统一与否、内部交易的调整办法以及亏损额的处理办法等。因此,本文拟就以上主要内容,对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合并纳税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与成员企业的范围  按中国的合并纳税制度的规定,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有两种类型:国务院指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一些内、外资企业集团以及由它们100%控股的成员企业。  其他国家的规定与此不同。如

7、美国的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以及成员企业,是指经美国联邦国税局批准的国内母公司与控股比例大于80%的子公司,国外企业不属于合并申报的范围。法国的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是指经法国国税局批准的国内外母公司和其母公司控股比例大于95%的国内子公司。英国的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以及成员企业,是指国内母公司与由其控股比例达到75%或者51%以上的国内居民子公司。德国的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是指按“利润转移合同”来组成的企业集团;也就是说,母公司与控股比例达50%以上的成员企业通过“利润转移合同”可以进行合并申报。  (二)合并申报的

8、选择与继续适用  中国的合并纳税制度,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而适用的。就是说,集团母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合并纳税并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才可以合并申报,并适用合并纳税制度。但是,对因在纳税年度内发生控股比例的变化而成为非100%控股子公司的,就从控股比例发生变化的当年起排除于合并纳税企业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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