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制定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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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制定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14.3.2担保业务授权审批制度中小企业为规范自身的担保业务,对担保授权与审批工作中的相关事项应作出具体的规定,以防范或降低企业在担保业务方面所面临的风险。下面是某公司制定的担保业务授权审批制度,供读者参考。制度名称担保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编号受控状态执行部门监督部门编修部门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明确本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规范担保行为,防范和降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公司董事会和

2、管理高层应审慎对待并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担保政策的担保业务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各分支机构对内对外提供的担保事项。第2章担保的申请审核第4条公司指定专门担保经办人员负责受理担保业务申请,具体人选由财务部提名,经总经理审批后确定。第5条财务部担保经办人员负责对担保业务申请进行初审,确保申请担保人满足以下五项资信条件。1.管理规范、运营正常、资产优良。2.近三年连续盈利,现金流稳定,并能提供经外部审计的财务报告。3.申请担保人资

3、产负债率不超过%。4.资信状况良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不低于级。5.近一年内无因担保业务引起的诉讼或未决诉讼。第6条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担保经办人员应驳回其担保申请。1.担保申请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担保政策的。2.财务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资不抵债的。3.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4.近三年内申请担保人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5.企业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清的。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7.与其他企

4、业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8.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第7条财务部担保经办人员将审核通过的担保申请应提交财务副总审核,并于审核通过后组织开展担保业务风险评估工作。第3章担保业务审批第8条公司各项担保业务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由具体实施,公司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代表本公司提供担保业务。第9条总经理的审批权限。单笔担保金额在万元以下(含万元)、年度累计金额万元以下(含万元)的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第10条董事会的审批权限。1.审批超

5、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2.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应超出公司担保政策中的有关规定。第11条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1.审批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2.审批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项目。3.审批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担保项目。4.审批申请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项目。5.审批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项目。第12条担保经办人员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担保经办人员应拒

6、绝办理。第4章担保合同审查第13条非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第14条在批准签订担保合同协议前,应将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分别送审计部、法律顾问审查。第15条审计部、法律顾问应至少审查但不限于担保合同协议的下列内容。1.被担保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及规定的资信状况。2.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及完整性。3.担保合同是否与本公司已承诺的其他合同协议相冲突。4.相关文件的真实性。5.担保的债权范围、担保期限等是否明确。第16条担保合同订立

7、时,担保经办人员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及相关内容。第17条法律顾问应视情况适度参与担保合同的意向、论证、谈判或签约等过程事务。第18条已经审查的担保合同,如需变更或未履行完毕而解除,需重新履行审查程序。第5章履行担保责任审核第19条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本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时,担保经办人员受理债权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第20条财务部担保经办人员审核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的有效性及相关证据文件,核对款项后报财务副总

8、或权限审批人审批。第21条财务副总或权限审批人审批后,财务部担保经办人员方可向债权人支付垫付款项。第6章附则第22条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23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14.3.3担保业务风险评估办法为有效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或规避担保风险,确保担保决策科学,中小企业相关责任部门应针对每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这需要中小企业针对担保风险评估程序、评估内容、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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