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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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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建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感——当前司法的难题及应对在社会转型时期,司法承担着调节权益、解决冲突,实现治理正当化的功能。然而,当前的司法状况并不令人满意,面临诸多难题,可说已陷入一种困境。怎么办?“院长难当,法官难做”司法难题与困境的背后,是司法面临的三重矛盾。一是社会对法治有强烈需求,管治方式却传统依旧。本质上是人治与法治的矛盾。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长治久安也得靠法治。但在司法工作中,规则至上的法治原则,与服从中心、服务大局注意执法社会效果之间可能产生矛盾,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各级组织及其负责人对司法
2、工作的领导之间也可能产生矛盾。二是社会转型期需调处大量矛盾纠纷,司法资源却很有限。改革有“试错性”,不可避免地出现社会管治上的错漏,社会矛盾比较突出,违法犯罪也呈高发态势。司法是常态社会调处纠纷的基本途径,任务十分繁重。然而,由于法治体制尚未建立,社会资源配置及矛盾解决,仍是党政主导。司法的资源,包括其权威、独立性及资源配置调整的能力十分有限,常感力不从心。三是司法建设中,社会逻辑与司法自身逻辑的矛盾。司法,是对冲突的事实及诉求进行判断和处断,司法的中立性、被动性、亲历性,司法官的独立性以及相生伴随的德性和
3、才能,是司法的逻辑。但在统揽型体制之下,以“上令下从”为特征的行政逻辑,才是各种权力运作中共同的根本行为逻辑。在此之下,司法作为社会整体管治体制的一部分,其内部独立自治的程度十分有限,它的中立性与被动性也受到一定限制。在外部,为配合中心工作,司法需要采取某种比较主动的姿态;在内部,法官办事员化,上命下从的行政原则渗透于司法。由此形成社会逻辑与司法自身逻辑的矛盾。面临三重基本矛盾,司法步履艰难。法院不能不讲法,否则不可能实现司法的公正、廉洁;但又不能不遵循社会与政治逻辑,否则,如何“服务大局”,适应体制要求?
4、有时,法院工作是左不得、右不得,前不得、后不得。院长难当,法官难做,是普遍的体会。法官流动,调出的情况比较突出。司法困境的现实表现之一,是法院的权威、公信力较低。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去年指出:“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近来出现了杀法官、泼硫酸等恶性事件,X上相应出现一些负面舆论,都反映出问题的严重性。司法出现的问题,以及民众对司法不信任的根本原因,集中体现于“三不”问题,即司法不公、司法不廉与司法不力。解决这些问题,仅靠法院是不够的,但法院确实应
5、有所作为。警惕司法“反智主义”最高法院提出“能动司法”,在实践中出现了一定偏差,如该能动的不能动不该能动的却乱动。但这个概念也有其积极意义,关键看怎么理解和运用。“能动司法”,可从三方面理解。一是司法回应。即法院适用法律、解释法律要能有效回应社会需求。这是本来意义上的“能动司法”,即“司法能动主义”。二是司法功能扩张。主要是扩张管辖权,增大受案范围,强化法院处理纠纷的能力,促进法治国家的建立。与此相对应的是“司法克制主义”,即法院谨慎地选择受理案件的类型,以适应自身的裁判资源。三是司法方式的主动性。法院必须
6、保持中立,以保持客观判断的最好条件,因此法院就只能被动地受理案件而不能主动地承揽诉讼。与之相对的是主动性司法,即类似马锡五审判方式,以便民为原则,上门服务,田间地头,积极调处民间纠纷。此外,在中国特定的体制与社会条件下,司法方式的主动性也包括法院发挥其非讼功能为中心工作服务。可是,目前的现实却不太乐观。法院在司法功能上,意识到自己能力和权威的有限性,近年来比较注意采取“克制主义”立场。如四川涉震案件的司法受理,法院就十分谨慎,在一定时期内,使大部分甚至绝大部分可诉争议不进入司法评价,采取了“克制主义”的态度
7、。而在司法方式上,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提倡以及“大调解”等工作的推进,则显示出较强的能动主义倾向。这种选择,有其现实的缘由。前者是因为对法院资源有限性的深刻体认;后者则是对法院进一步发挥其社会功能的一种期望和努力。然而,社会的法治需求,无论是就经济发展还是社会稳定而言,都需要法院发挥功能上的能动作用。同时,司法的被动性,即对法院在诉讼案件中的地位和角色必须保持中立和被动,这是司法规律的要求。近年来,似乎有一种倾向,我称为司法上的“反智主义”。如一讲司法规律就认为是宣扬西化;要求法官职业化专业化,似乎就与司法的民
8、主化与大众化相悖。司法工作自身的规律不能违背,应当警惕这种“反智主义”。“能动司法”要有所为有所不为面对前述司法困境,法院应当坚持何种司法政策,如何“能动司法”呢?有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司法回应社会,能动主义要与保守主义相结合,与时俱进地解释和适用法律,但同时注意坚持法制原则,司法政策要有稳定性,法律适用要有确定性。如在死刑政策的设置与把握上,应一以贯之。死刑适用受社会政策与治安形势的影响,但政策执行不应出现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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