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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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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房绍坤范李瑛张洪波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与地位第四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五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重点问题1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属性2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3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4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5婚姻家庭法的渊源6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71950年《婚姻法》的历史意义81980年《婚姻法》的发展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可以从婚姻和家
2、庭两个方面理解。(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二、婚姻家庭的属性(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在婚姻家庭这两种属性的关系中,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重要属性,决定着婚姻家庭的存在;而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决定着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内容和发展方向。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二)组织消费的职能(三)教育的职能四、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一)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
3、定作用(二)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三)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制度作为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是用以确认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后,纳入法律调整轨道的婚姻家庭关系则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五、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在人类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主要类型有群婚制、对偶制和一夫一妻制。当两性关系的主体范围受到限制时,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也就产生了。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点婚姻家庭
4、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具有如下特点:(一)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二)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三)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的范围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这些社会关系一经婚姻家庭法调整,便在有关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二)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婚姻家庭主体和一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又有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1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
5、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这种关系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经济内容。2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的物质利益。这种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与地位一、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一)宪法和法律(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三)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五)我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二、婚姻家庭法的地位(一)婚姻家庭法与宪法(二
6、)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婚姻家庭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是同一法律部门中的内部关系。我国《民法通则》总则中的一般规定,对婚姻家庭关系也是适用的。(三)婚姻家庭法与行政法(四)婚姻家庭法与刑法(五)婚姻家庭法与诉讼法第四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和内容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由行使婚姻问题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另一方和第三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强制。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的内容。(二)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婚姻法》第
7、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返还问题,应按《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二、一夫一妻原则(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和要求按照
8、我国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婚姻只能是一夫一妻互为配偶的合法结合,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禁止重婚,重婚者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禁止重婚(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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