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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合同法教学改革适应问题探讨论文(共5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合同法教学改革适应问题探讨论文(共5篇)第1篇:合同法中违约条款在实务中的适用问题一、违约金的概念与特征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各方在合同中自主约定的或者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守约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当然学界围绕“违约金”的含义界定,一种是认为违约金条款或者违约金合同,二是违约责任,而我们现在主流谈论的主要是后一种含义,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违约方向守约放支付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二、问题的出现廣州恒大公司在2014年与东风日产公司签订了赞助合同,赞助金额为1亿
2、元,恒大公司在亚冠决赛赛场上将球队胸前的标志换成“恒大人寿”,因而双方产生诉讼纠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一审判决并生效。广州恒大将向东风日产支付约2477万元的违约金。2016年6月该案判决下达后,恒大公司公开表示该判决对其经营无任何影响。X络舆论各执一词。支持者认为恒大利益与损失衡量得当,反对者认为恒大公司违反合同诚信原则。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1款的适用优先于第2款的适用但受到第2款的限制,即并非违约金为损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以上才能调整,以下就不能调整。有问题的是,如果违约金为损失的百
3、分之一百三十以上的方,法院在裁判时是将违约金调整到百分之一百三十还是百分之一百。如果是按照后者,例如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26,法官是不会调整的,那么违约方就多付了百分之26的损害赔偿金;而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32,法官调整的,则违约方将按照实际损害支付赔偿金。三、解决方案恒大将决赛期间的带来实际广告利益以及宣传的效果以及违约产生的实际赔偿责任进行了利益上的对比,得出前者的优势更大,从而不惜选择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实现决赛上宣传“恒大人寿”的目的,针对恒大与日产签订的远期合同,本身的远期履行情况就是该合同存在的
4、风险,一旦出现导致双方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会有更大损失或者更大利益产生的情形,承担违约责任就成为一种利益对比的衡量工具。恒大正是基于这种源于利益与风险的双重考虑,最后更换决赛的球衣。不可置否,作为一个商业型的企业,这种价值考虑无可厚非,在该案中,双方对于主合同的义务履行基本已经进行了大半,即便最后恒大违约,但法院更可能依据合同的实际的履行进度以及日产公司基于信赖利益上的损失进行赔偿,而合同总标的百分之三十的限定条款就为该案件的实际赔偿设置了底线,所以法院的判决数额仅为2000多万,这也暴露出违约责任的廉价性问题。违
5、约金调整的依据在于,如果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相比过高或者过低,就违反了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调整过程中必须要以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当利益与价值的考量下可以抛弃履行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则违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立法的初衷,即便是基于交易习惯以及商业运作价值的考虑,也不可能因为有违约条款就可以去违约的理直气壮,违约条款的设定就是在违约情形与行为发生后,根据违反约定义务行为的约束与惩罚。当违约的行为出现在合同履行的阶段过程中,违约条款的设置会发挥相应的阻碍违约方行为的约束力。也就是说,违约条款之所以存在,它
6、最大的价值在于不断通过违约条款包含的惩罚性与赔偿性的特征来将违约行为与现象扼杀在摇篮中,而并不是违约责任小于违约利益从而肆意违约。四、结语《民法总则》在当下的社会各界的专家研讨与分析之下呼之欲出,而针对于整个民法典制定而言,合同法篇的修订要经受住更多实务中的考验,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到今天有部分条文的实践性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已经存在了一定差距,而作为学习法律的人,我们除了去研究理论问题与实务问题本身之外,更需要去研读隐藏在这些问题之后的司法精神,这也是我们的专业性以及真正的作用之所在。:石剑第2篇:论合同法
7、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我国合同法与侵权法对固有利益的保护虽然有一定的共同点,但是其主要差别仍然非常的明显。从实际的条款来看,合同法往往认为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固有利益的保护都是在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往往将大多数的内容或者保护包括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所附带的义务当中,例如合同义务的的履行等。而侵权法的规定则不同,侵权法对于基本义务的规定仅仅是的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财产与人身权益,即我们通常所指的固有利益,而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义务其实不包含在保护义务当中,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侵害另一方当事人,致使当事
8、人遭受经济损失时往往会被定义为侵权责任,不划归为缔约过失的范围内。因此,从上述的表述来看,在固有利益保护上,其实合同法与侵权法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只有通过两种法律的分工与协作,将必要的条款理顺,强调法律的适用性,才能真正的保护当事人利益,才能真正的保障民法基本架构。1合同法的对固有利益保护的不适用性文章在本节,首先从法律体系合理性上对合同法在保护固有利益上的不适用性进行探讨,继而为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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