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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日本民法百年中的侵权行为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日本民法百年中的侵权行为法一法律渊源和内容 (一)渊源日本民法中的侵权行为一词是用汉字“不法行为”表述的,它与我国法律中的“侵权行为”含义相同。 日本侵权行为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作了一般规定的日本民法。即1896年制定的日本民法典第5章(第709条至第724条)。这里就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义务、责任范围、损害赔偿、免除条件等内容作了规定。其中第709条规定了过失责任的基本原则,在第714条以后规定了无行为能力人的监督义务责任、使用者责任、土地工作物责任、动物占有者责任,第719条规定了共
2、同侵权行为,第720条以后主要规定免责、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内容。这些基本规定,对于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后来的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 第二部分是针对特殊行业规定的特别法。迄今为止,具有侵权行为法内容的特别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十部。①关于失火责任的法律;②不正当竞争防止法;③矿业法;④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⑤国家赔偿法;⑥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⑦关于核损害赔偿的法律;⑧部分修改大气污染防止法和水污浊防止法的法律;⑨油污损害防止法;⑩产品责任法。这些特别法构成了日本侵权行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应该说,民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
3、,毕竟过于抽象和原则,且一经制定,则基本上没有修改,而特别立法则是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在不同时期制定出来的。因此,特别法往往能够反映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轨迹。 第三部分是判例。在日本,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判例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一些判例,例如,最高法院裁判的判例常涉及法律的具体适用中的解释问题。而且,由于作为终审法院的判决具有的既判力作用,实际上,一些判决所发挥的作用可以等同于法律。在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史上,判例同样发挥了法律意义上的重要作用,从而被视为法律渊源的重要部分。一些有名的判决,例如云石卫门案件(大审院大正3年7月4日
4、判决),涉及著作侵权中权利侵害的要件构成问题,大阪碱案件(大审院1916年12月22日判决),涉及过失的构成及界定问题,以及50年代的交通事故诉讼、70年代的公害诉讼案件等等,都对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产生了不可忽略的影响。 (二)主要内容 一般认为,日本的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精神于法国民法。以民法第709条至第724条为基础,以特别法和判例为支撑的侵权行为法体系,包含了丰富的内容。为了便于了解有关制度的内容,下面将根据我国教科书的一般叙述方式作扼要的介绍。 1.基本原则 贯穿民法第五章和特别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5、(1)过失主义原则。日本民法第709条和其它特别法都将过失主义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确立该原则的目的在于在日益复杂化的社会环境中,为了保障个人拥有充分的自由,将过失主义原则规定下来,借以明确告诉世人,只要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对自己的行为予以充分地、必要地注意,就可以在社会中自由地行动。一般人为,过失责任原则从消极方面来促进经济社会中人的活动自由,成为契约自由原则的重要辅助性原则。 (2)无过失责任原则如果说过失责任原则是为了保障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由而确立的话,无过失责任原则则是从对这种自由的限制中诞生并确定下来的。在近代社
6、会,尤其是现代社会,与技术发达同步增长的是危险性的增加。铁路、汽车、飞机、轮船、高技术产品,甚至技术含量极高的日常生活用品中隐藏的“危险”、“风险”程度相当高,而且频繁地危害人的生命、身体及财产安全。而且,在这些现代性的危险面前,人们不仅处于防不胜防的境地,也很难在遭遇危险后为获得权利救济而进行充分的举证。为此,人们开始怀疑过失主义原则的正当性,并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于是提出了无过失责任原则。 在日本,学者们在20世纪初已经开始介绍和探讨西方国家最先提出的无过失主义原则。从大正(1912年—)初年开始,著名学者中牧野英一、我妻
7、荣、平野义太郎等都陆续发表论著,对过失主义原则提出质疑,主张确立无过失主义原则。 在立法方面,明治44(1912)年的《工厂法》设立扶助制度,实质上首开日本法律无过失主义原则的先河;昭和14(1939)年修改的《矿业法》、昭和22(1947)年的《禁止垄断法》昭和30(1955)年的《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等特别法都规定了无过失主义原则。不过,学者一般认为,尽管日本有了某种程度的立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显然还是比较落后的,其原因在于日本的工业发展比外国要落后一些,因此导致在实际上并无完全导入无过失主义原则的必要。而法院也对此持
8、慎重态度。 但是,70年代以后,日本社会的工业化程度已经赶上西方国家,而且已经从传统的工业国向消费型国家转变。因此,消费者与生产厂家的关系越来越紧张。在消费型社会中,处于社会弱者地位的消费者如果仅仅能够利用过失主义原则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其结果总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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