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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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章经济全球化与国际商法1.1经济全球化述引1.2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1.3国际商法的形式与历史发展1.4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1.1经济全球化述引就其实质与核心而言,全球化(Globalization)是资本与财政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全球化促使资本在全球范围内以空前的规模高速流动,而国际直接投资的急剧增长又大大加快了全球化的进程,尤其是在当今国际投资舞台上扮演重要角色的跨国公司的投资活动已经成为全球化的重要驱动力。经济全球化(EconomicGlobalization)一般是指商品、服务、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因市场机制的推动而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的过

2、程,即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相互融合的历史过程。经济全球化问题,是马克思主义自产生之日起便一直谈论的老话题。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首次提出资本主义生产的世界性,“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不过,只有经济的全球化而没有人类基本价值的全球化,这个全球化就是残缺不全的,真正的全球化有赖于全球价值的确立。经济全球化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对世界经济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如:经济全球化导致了风险的全球化、加剧了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削弱了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经济控制能力、超越了发展中国家的主权,等等

3、。经济全球化与国际商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导致各国相互依存和合作关系加强,从各方面促进了以跨国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商法的愈加丰富和完善。经济全球化使得不同国家间私人商事交易大为增加,相应地出现了调整私人间跨国交易的通行的新商事规则或称现代商人法,以便降低其交易风险和保障其预期利益。国际商法的出现,是20世纪最重要的法律发展之一。作为冲突法的对立面而产生的国际商法,其目的是要确立一套专门适用于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并统一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商事交易,从而消除因各国民商法的差异而给国际商业造成的障碍。国际商法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内在地要求通过全球化而在世

4、界范围内获得普遍适用性,通过非国内化而成为一套不同于国内民商法的独立规则体系。此外,经济全球化使国际商法的内容和实施与各国的政治和外交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商事的政治化要求我们的国际商法教学和内容必须考虑到政治外交的作用。这也是我们学习和研究任何一门国际法学科时不可忽视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1.2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或称国际商事法、国际商贸法(InternationalCommercialLaw/InternationalBusiness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以国际贸易为基础的国际商事活动发展起来的一门独立的国际法学

5、科。法学界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认识主要有“广义国际经济法”与“狭义国际经济法”两种观点。英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施米拖夫认为,国际商法包括两个主要分支,一是国际贸易法,其主要内容是国际货物买卖,兼及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和国际银行业务;二是国际公司法,主要涉及有关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作为国际商法基础的国际贸易法,其调整对象也有广狭之分。狭义仅限于国际货物买卖,随附于国际货物买卖其他横向流转关系以及国家对国际货物买卖的监督(施米拖夫)。广义的则还包括国际服务贸易关系、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关系等。单单从调整对象来看,无法将国际贸易法与国际商法彻底分开,因为现代国际商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国际

6、贸易与投融资等)已经包容了国际贸易法的调整对象。国际商法,顾名思义,本身就是一门应用性、综合性的法学学科。国际商法的“法”体现法的共性,即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的行为规范体系;“国际”(International)即“跨国”(Transnational),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引发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要素与跨越国界有联系。至于商事的概念,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在其第1章第1条的注释中采用列举法解释为:“对‘商事’一词应做广义的解释,使其包括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情。商事性质的

7、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货物买卖、商品交换及服务;分销协议;商务代理;代理经营;租赁;建筑;咨询;工程;许可证;投资;银行;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权;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的航空、海上、铁路或公路运输。”1.3国际商法的形式与历史发展一、国际商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也就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法的形式”一词,通常就是一般国内外法学著作中所谓的法的渊源。在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中应尽量避免用法的渊源代替法的形式,以免概念混淆。因此,这里冠以“国际商法的形式”来代替一些论著教材中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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