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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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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告法案例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吴慈东原系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医院(下称岳阳医院)职工。1983年,岳阳医院为解决职工住宅建房基地短缺问题,召开全院职工大会,动员本院职工为寻找建房基地提供信息,明确宣布对为寻找落实建房基地作出直接努力的本院职工奖励住房,但未具体明确奖励住房的地段、规格、面积等。 1985年,吴慈东向岳阳医院提供了永嘉路地块(即永嘉大楼现址)可拆迁的信息后,经各方努力,落实了建房基地,吴慈东亦被调入该基地联建组工作。1987年,联建组为落实有关奖励房屋事宜,特向医院领导呈报了《关于吴慈东同志
2、的奖励住房问题》的专题报告。 该报告肯定了吴在寻找建房基地及建房前期设计配套工作中的贡献,建议院领导在吴慈东继续积极主动努力工作基础上,在永嘉路住宅建成后,奖励吴慈东一套住房,住房面积不少于22.4平方米。该院院长在此报告上批示表示同意。1990年5月,吴慈东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岳阳医院重大经济损失; 1992年5月又因旷工违纪而被除名。1993年,永嘉大楼建成后,岳阳医院以吴慈东已丧失奖励住房资格为由,拒绝奖励住房。吴慈东遂于1993年6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岳阳医院给付其永嘉大楼不少于22.4平方米的住房一套
3、。 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一审认为,吴慈东与岳阳医院之间已形成口头悬赏合同关系。岳阳医院以吴慈东在联建组工作后期严重失职,未能做到积极主动努力工作,并造成医院重大经济损失且不再是本院职工,无权取得住房奖励为由,拒绝奖励吴慈东住房,理由不足。 吴慈东应依照悬赏合同的约定获得岳阳医院奖励的住房,至于地段、设施等由于悬赏合同未予明确,可由法院酌情判处。据此判决:岳阳医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提供吴慈东本市范围内12平方米居住面积的住房一间,若逾期未能提供相应住房,则补偿吴慈东房屋款。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原判对岳阳
4、医院逾期未能提供相应住房则补偿房屋款缺乏依据,应予撤销。改判岳阳医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吴慈东本市范围内12平方米居住面积住房一间居住使用。 吴慈东不服二审终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上海市高级法院于1998年6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再审。再审认为,悬赏是悬赏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规定的报酬的行为。悬赏广告内容的完成人是悬赏广告中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悬赏广告人按广告的内容无条件及时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 本案中,岳阳医院言明
5、谁找到落实建房基地即奖励谁房屋,是岳阳医院对该院范围内不特定的人所发布的广告,该广告内容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后来院领导补充了上述广告内容,即明确表示奖励吴慈东不小于22.4平方米住房一套。吴慈东完成了岳阳医院广告内容的行为,有权请求医院按悬赏广告内容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而医院却无意履行此义务,显属不当。 因悬赏广告未明确奖励住房具体地段、规格,岳阳医院应依悬赏广告中公告的内容奖励吴慈东市区范围内不少于22.4平方米住房一套。该住房应为成套使用权房屋,房屋面积为实际居住面积。原审酌情判令岳阳医院奖励吴慈东12平方米住房
6、,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有所不当,应予纠正。再审改判岳阳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给吴慈东上海市市区范围内居住面积不少于22.4平方米的使用权住房一套。 本案再审改判是建立在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认识基础上。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法律明文对悬赏广告作出规定,致使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存在差异,以下笔者结合本案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及其纠纷如何正确处理作一分析。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所谓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通过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对于悬赏广告,发出悬赏广告是否使广告人与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之间
7、产生合同关系,也即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如何定性,目前学术界认识不一,主要有两种学说:一为单独行为说;二为契约说。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系由广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 换句话说,一定行为之完成,并非系对广告而为承诺,而是债务发生之条件。德国多数学者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梅仲协、史尚宽、王泽鉴等采此观念。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的法律行为,而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之承诺相结合,其契约始能成立。 日本多数学者及英美法系学者一般采此说。在英美法系国家,学者一
8、般认为悬赏广告为一种单方契约或针对大众性之要约,故又称悬赏契约,系指要约人于其要约内,指定不特定之相对人,完成一定行为后而给予报酬之契约。但此种悬赏契约仅限于为私人目的所为之悬赏,对于政府依法令所为之悬赏不适用。我国学者中也有人提出将悬赏广告定性为要约,司法实践也有采纳契约说的实例。笔者认为,将悬赏广告视为单独行为而不是契约,对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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