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出路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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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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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出路探究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认定混乱的现状,点出了探索刑法中因果关系认定出路的重要性;通过分析了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说以及客观归责理论等因果关系认定学说来探讨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出路。1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现状在刑法归责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世界上每个国家的法律都肯定因果关系的认定对于刑法归责的重要性。但遗憾的是,目前各国法律体系在理论方面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而通用的理论。以我国为例,哲学上解决因果关系的方法脱离实际,无法适用于刑法中,致使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一直处于比较混乱的状

2、态,无法起到很好的刑法归责作用。寻找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出路迫在眉睫。2我国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学说2.1条件说条件说由奥地利法学家格拉斯创立,是比较早的因果关系理论,适用于司法实践,尤其适用于刑事归责。这个学说认为,在存在危险隐患的场合,如果某种行为与某种结果存在必然的联系,且造成危害的时候,就可以认定该行为与该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条件说的认定公式为:假设不存在A(B、C……),则Z就无法成立,那么A(B、C……)可以认定为造成Z的原因。与其他因果认定的学说相比,条件说拥有以下几个优点:第一,条件说能够有效减少遗漏的发生,因为它会将所有相关的行为加

3、以考虑。第二,条件说可以通过公式,慢慢过滤到所有的条件(行为),然后把真正导致结果产生的条件(行为)过滤出来,使客观基础简单化。第三,根据公式可以清晰地推导结果,方便法官进行判断,不仅简便易行而且适用范围广,刑事归责以及普通案件的归责都可以适用。但是条件说存在也存在着缺陷,它需要将一切可能引发结果的条件都假设成真正的条件,然后一一加以分析排除,这就扩大因果关系判断的范围,给刑事归责增加了工作量以及难度。2.2原因说原因说是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弥补了条件说的缺陷。原因说的实施方法是,在可以对结果产生影响的所有条件中,找出具有法律作用并且以

4、某种准则当作导致结果原因的,那么选出的这个原因则是因果关系中的归责的“因”。原因说将哲学因果关系含义与刑法因果关系区别开来,主张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而有针对性的采用不同的判断进行标准。与条件说相比,因果说在刑法因果关系判断中,更加有针对性。但是原因说同样具有缺陷,因为刑事案件往往是在多个原因的共同作用下发生的,根据原因说来认定因果关系,进行刑事归责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甚至会造成刑事归责走入误区。2.3相当因果关系说德国生理学家建逻辑学家V·kris将数学概率原理引入到了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中,他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有一个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概率

5、。具体地说,刑法因果关系说指的说:以普通人的法律知识及经验为依据,判断某行为是否能够导致了某种结果,这种行为与结果都的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刑事因果认定无关,不能进行刑事归责,只有行为人做出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对人类社会的一般关系造成法益上的损害,才具有相当性的可能,可以进行刑事因果认定。简单来说就是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认定刑事因果关系需要判断因果关系的相当性,需要符合社会常规的生活、生产经验,关键是更需要判断其行为在个案中是否具体的导致了该后果的发生。与以上两种学说一样,相当因果关系说也存在着缺陷,通过总结归纳,可以的出一下几个不足之处:第一

6、,相当因果关系是在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系统上发展而来的,带有民事因果认定的天然模糊性,无法很好的适用于刑法中。第二,社会相当性的“过失”以及“故意是犯罪主观构成的要件,这与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相对性”发生了重复。第三,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认为,对人类社会的一般关系造成法益上的损害的违法的行为才具有相当性,在认定因果关系的时候加入了有责论的判断,这个不在因果关系的范畴之内。第四,相当因果关系说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比如不同的法官的职业素养以及社会经验也不一样,导致对于相当性的理解也不一样,这就很有可能造成不同的认定结果。第五,相当因果关系说无法为所有的具

7、体案件提供一个统一、有效、合理的判断标准。2.4客观归责理论德国刑法学家Roxon提出了客观归责理论,客观归责理论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理论认为某种行为与某种结果存在必然联系,且具有刑法上的危险性的时候,才能认定这种行为导致的后果是构成刑罚的要件,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行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进行客观归责:第一,该行为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危险性。第二,该行为导致了的危险后果必须是刑法所禁止的。第三,其行为以及结果都危险性,必须涵盖于犯罪构成要件所中。相对于其他三种因果认定学说而言,客观归责理论有着以下优点:第一,客观归责理论在刑法因果关系判

8、断中,把行为、结果以及行为人对于其行为以及结果的可控制性结合在一起考虑分析。第二,客观归责理论在客观领域进行因果判断,适用于广泛的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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