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信贷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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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信贷:1定义: 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性的信贷服务活动。2主要的服务对象:为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中小微型企业主。3实质:小额信用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4小额信贷的前世今生:2008年5月4日,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并对公司的设立、资金来源、资金运用、监督管理和终止等环节进行了规定。自此,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取得了合法地位,但小贷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却不止6年。 200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

2、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同年,央行、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试点强调在全国统一规定之内,发挥地方政府和民间资本的积极性。此后一年间,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五个试点省份先后成立了7家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分别是山西的晋源泰和日升隆、四川的全力、贵州的江口华地、山西的信昌和大洋汇鑫、内蒙古的融丰,其中除了中国扶贫基金会持有融丰小额贷款公司部分股份,其余股东均为民营企业或个人,注册资本为1600万至5000万元不等,这也标志着民间资本投资的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正式在我国出现。   在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出现

3、之前,还存在着一些非盈利的公益型小额信贷机构,也就是NGO小额信贷。据中国小额信贷资深专家王灵俊对本报记者介绍,NGO小额信贷在中国最早出现在1994年左右,一开始是靠国际援助起来的,当时被称作小额信贷项目,逐渐发展为社团性质的民间组织,挂靠在政府机关。2003年左右NGO小额信贷发展到鼎盛时期的300家左右,之后便逐渐萎缩。其中原因,王灵俊认为,首先NGO小额信贷机构没有合法身份,在中国注册NGO需要挂靠一家党政机构或事业单位,政府的干预导致NGO难以形成有效的治理结构,管理水平不高。其次,NGO小贷基于“项目制”而运作的,资金流随着项目的结束而终止,随着中国

4、经济日渐强盛,外援资金越来越少,并且NGO本身非金融机构,没有资格从商业渠道融资。 5现状:我国自1993年试办小额信贷以来,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我国由民间组织主导的小额信贷开始发展经历了从国际捐助、政府补贴支持到商业化运作的过程。我国小额信贷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大银行提供的下岗失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和扶贫贷款,总计有几千亿元的贷款额度;二是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有6100万农户享受到1927亿元贷款,覆盖面占到全部农户的27.3%;还有一部分农户联保贷款,约有1200万户享受到141亿元的贷款;三是存在的100多个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提供了约10亿元

5、的贷款。尽管我国小额信贷的产生比较早,但是在小额信贷的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具有本国特点的问题,从而造成大量商业银行退出小额担保贷款机制,小额担保贷款的问题主要是存在于以下方面:1.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一般是下岗工人和农民,本身他们就缺少可以抵押的财产。2.小额信贷缺少最终偿还的保障机制,小额信贷的借款者一般是创业者,且多为资金匮乏者,如果创业成功,他愿意归还贷款,可是如果创业失败,资金损失,贷款者的利益就难以保障。3.小额信贷运作成本过高。84.整个社会的诚信体制缺失,小额贷款绝大部分依靠的是信用担保,但是很多贷款户将小额贷款看作是“唐僧肉”,赈灾,扶贫款,逃

6、废,骗取等恶意行为时有发生。6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过度干预    在我国,小额信贷早期仅仅是被作为一种扶贫的手段,开展小额信贷首先考虑的是实现政策性目标,而不是实现赢利性目标。农信社承担着涉农资金政策性投入任务,在发放小额信贷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执行较低的利率,另一方面却要承担资金成本、业务成本以及潜在的经济损失,要想实现小额信贷的财务自立是非常艰难的,从而为农村信用社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背上沉重的包袱。    事实上,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并不是真正独立于地方政府的,而是实质上从属于或受制于地方政府,主要是县级和地区级的政府部门,如政府办公室、

7、农业局、扶贫办、妇联等,这些机构的管理人员大多也是当地政府及其部门委派的。政府的过度干预会导致小额信贷机构无法实现商业化运作,经营效率低下。如政府和农业银行共同参与的正规金融小额信贷就存在政策属性和商业经营的体制性矛盾,责、权、利关系模糊,经营成本高,贷款回收率低。    (2)缺乏充足且稳定的资金来源    这一点主要存在于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和小额信贷试点公司,这类机构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筹资,只能运用“来自几个有限股东的自有资金和来自一个机构的批发性融资开展相关业务”,以防范金融风险,这也就是目前所说的“只贷不存”的限制。之所以有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小额信

8、贷机构尚处于试点阶段,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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