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晚清近代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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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与晚清近代外交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它产生于近代欧洲,在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后被确立为处理欧洲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原则。1864年国际法传入中国后,对晚清的近代外交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推动了中国和近代国际社会的接轨。一、国际法传入中国国际法传入中国大致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864年到19世纪末,主要以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为代表;第二个阶段从20世纪初到清朝灭亡,主要是留日学生将日本国际法讲义译介到中国。中国第一次与近代国际法接触发生在1662H690年清朝和荷兰的关系中。荷兰人在和清朝交涉中曾提到

2、“万国法”,坚持使节不受扣留的豁免权,但对清政府丝毫没有影响。1689年,中俄签订《尼布楚条约》,根据徐日升的日记:一切都按国际法办事。”在其他每一细节上,即条约的写制、签署、盖印和互换,都严格遵守了国际惯例,以至于在条约中加入法令,这是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来条约中都曾使用的办法。”这同样没有撼动天朝的朝贡制度和宗藩体制。从1689年到1839年,再也没有提及国际法。1839年,“开眼看世界”的第一人林则徐认识到国际法的重要性,曾组织美国在华传教士伯驾(PeterParker)和华侨袁德辉摘译了法国人瓦特尔(EmerichdeVattcl)所著《国际法》中有关战争及其敌对措施

3、如封锁、禁运等三小段,编译为《各国律例》。林则徐在查禁鸦片和处理“林维喜事件”时都曾援引国际法。“《国际公法》之输入中国,及应用于对外交涉……以林则徐为嚆矢。”后来由于鸦片战争爆发,林则徐被革职,国际法在中国又归于沉寂。国际法真正传入中国是在19世纪60年代。1862年,时任美国驻华公使华约翰中文译员的传教士丁韪良想翻译一本国际法著作,以适应同中国交涉的需要。华约翰对他的这一想法非常支持,并请他翻译惠顿(Henrye)便答应帮助翻译惠顿的著作。当他发现丁韪良正在做这项工作时,就鼓励丁韪良继续翻译并给予全力支持,且于1863年将其引荐给总理衙门。1864年,经过丁韪良及文祥等大

4、臣的合作,该书翻译完毕,命名为《万国公法》,由北京崇实馆®印行300部,颁发各省都督备用。国际法正式传入中国。自此后,大量的国际法著作被翻译传入到中国,如1876年的《星轺指掌》(LaGuideDiplomatique)、1878年的《公法便览》(IntroductiontotheInternationalLaanualoftheLawofWaronLand)、1902年的《公法新编》(DraftOutlinesofAnInternationalCode)等等③。在此期间,同文馆也积极进行国际法教育。20世纪初到1911年,留日学生将大量日本国际法讲义译介到中国,从而掀起了国

5、际法传入中国的另一个高潮,成为第一阶段的延续和扩展,大大丰富了国人的国际法知识。据粗略统计,这期间大概有50多部国际法著作被介绍到中国。二、国际法对晚清近代外交的影响国际法传入中国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它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外交的近代化。首先,国际法的传入促进了中国主权观念的产生。主权是指一国对内最高管辖权和对外独立权,是民族国家的根本属性之一,也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随着国际法的传入和对外交涉的日益频繁,晚清政府对国际法知识的了解也逐渐加深,对于国际法所规定的主权国家所享有的权益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从而促使其主权观的产生。早在1864年,针对普鲁士在中国海域捕获

6、丹麦船只事件,清政府就援引国际法提出了主权的观点“外国在中国洋面扣留别国之船,乃显系夺中国之权,于中国大有关系”。随着对国际法的认识,清朝官员们对主权观的认识进一步加深,进而要求收回和维护中国的主权。利用国际法进行外交交涉和外交谈判是近代外交的一个重要特点和标志。自从国际法传入中国以后,晚清官员开始有意识地利用国际法指导外交事务。清政府第一次应用国际法,是在上文中提到的1864年普鲁士在中国洋面捕获丹麦船只事件中。在和普鲁士的交涉中,清政府援用国际法,成功地维护了中国的领海主权,从而使清政府产生了强烈的信心。在以后的交涉谈判中,清朝外交官员便以国际法为武器,和西方列强展开了艰

7、难的外交斗争,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其中比较重要的几次外交谈判是:曾纪泽通过同俄国外交官布策的艰苦谈判,废除了《里瓦几亚条约》,索回了‘‘已投虎口之食”薛福成通过和英国谈判,签订了《续议滇緬界务、商务条款》,划定了中缅边界;黄遵宪在主持苏杭谈判期间,驳回日本外交官珍田舍己关于两地“治外法权”的无理要求;杨儒不畏强暴,通过和维特的艰苦谈判,拒签俄约,废除了《奉天交地暂且章程》唐绍仪同英国签订了《续订藏印条约》,力保西藏主权等。同时,国际法传入中国促进了晚清海外华人政策的转变,是中国由传统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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