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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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年度终了,企业财会人员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于纳税人、处理办法与国家有关法规有所不同,因此,税法规定应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这就增加了企业财会人员汇算清缴所得税的难度,为此,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问题说明如下。    一、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    (1)借款费用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2、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其实际发放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薪金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提取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职工福利费、职工经费支出。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其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分别按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14%和%扣除,超过的部

3、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除税法规定的可全额扣除项目外,一般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3%以内扣除;金融企业按%扣除;向事业捐赠按10%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资产评估增值。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发生的固定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可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视同销售。企业将自产货物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或购买的货物

4、作为;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赠送他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均应视同销售货物,期未按同类货物同期的销售价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试运行收入。企业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产生的试运行收入,试运行净收益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分派股利。企业按权益法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收益要在下年度宣告分配,当分配股利时,企业应将计入“应收股利”科目的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弥补亏损。企业按权益法对外投资,当被投

5、资企业发生经营亏损时,投资企业按亏损分担额所弥补的亏损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股权投资差额。企业按权益法对外投资,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1)业务招待费支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2)广告费支出。广告费按销售(营业)收入2%的比例扣除,粮食类(包括薯类

6、)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从2001年起,制、食品(包括品、饮料)、日化、家电、、软件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广告费按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扣除;对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费可据实扣除,未经审核不得税前扣除;电信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扣除;从2005年起,制药企业广告费按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从2006年起

7、,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按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制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13)业务宣传费支出。业务宣传费按销售(营业)收入5‰的比例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4)坏账准备。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以坏账准备金方式计提的,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的比例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支付给总机构的费。按总收入2%的比例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6)费用。企业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

8、,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7)各项罚款、罚金、滞纳金。企业因违反、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8)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企业参加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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