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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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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拓宽案源渠道,解决“发现难”的思考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始终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工作主题,积极履行反渎职侵权职能,在依法查处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但是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办受到主客观等多种因素的制约,面临着种种困境,特别是案源渠道窄,线索少,发现难。对此,反渎职侵权部门应认真思考,积极采取与之相应的对策 为什么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办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开展如此困难?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人们对渎职侵权犯罪缺乏认知,不愿举报,不会举报,导致案件线索发现难。虽然渎职侵权犯罪和贪污贿赂一样都是职务犯罪,但是,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大多是过失犯罪,钱没进腰包,“好心办坏事”,危害性不那么直观,因此,许多人对其性质认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明。一些本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渎职侵权行为,却被看成是一般的工作失误或工作方法不当。加上检察机关宣传的广度、深度不够,有影响的渎职侵权案件较少,一般干部、群众对检察机关渎检职责、任务不甚了解,由此出现不愿意举报或不知如何举报,导致办案机关“无米下锅”。 2.法定犯罪主体范围过窄。《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其主体范围只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尽管有关司法解释对有关的主体范围作出一些扩大解释,但仍然无法涵盖所有的情况。 3.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增加查处难度。一方面渎职侵权案件具有权利与职务紧密相连的特征,它既与公务活动联系密切,又与社会不正之风、违纪行为交织在一起,甚至是窝案、串案、团伙作案,一有风吹草动,总会有人寻找各种理由极力为其说情开脱,增加了办案阻力。另一方面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这些人员的查处往往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利益,还涉及到部门的利益、地方的利益。有的部门出于利益和业绩评比等方面的考虑,极力掩盖本部门内部存在的渎职侵权问题,对反渎职侵权工作较少或者不予配合,也增加了对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难度。 4.调查取证难。由于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以及人民群众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不了解,为渎职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了两个方面的困难:一是相关地方、部门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不愿意提供涉及自身利益的证据材料;二是案件受害人未能及时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有关的渎职侵权行为被发现时已经过较长的时间,也加大了对有关人证、物证的搜集难度。 5.反渎职侵权队伍建设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办案人员存在着消极畏难情绪。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司法机关的司法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检察机关案件管辖范围发生了变化,一些传统的侦查手段与方式不能适应当今工作要求。特别是自侦案件要求全程录像,侦查工作要求更高。而一些办案人员由于难以介入司法、行政执法活动,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渎职侵权现象无法及时掌握,因而,难以寻找到案件突破口。有的检察官缺乏突破案件新领域和新罪名的能力,对规范办案办法不多,继而产生畏难心理,便只好“等米下锅”、等案上门,就一案查一案、就一罪查一罪,满足于办小案和“运气案件”,为完成指标和考核而凑数立案。有的办案作风不尽如人意,个别案件办案质量不高,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消极影响。 6.来自其他方面的阻力。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对抗侦查能力,许多案件的主体本身就是司法机关负责侦查工作的人员,其对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的了解程度和对抗侦查能力可想而知。同时,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对象总是力图尝试通过其他关系向办案人员乃至检察机关的领导施加压力,以影响对其处理的结果,这一问题往往也会分散办案人员的精力。 面对在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存在的诸多因素,如何改变目前状况,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抓住机遇,认真做好反渎职侵权工作 当前我们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良好的机遇,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机遇: 1.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我们从事的反渎职侵权工作承担着落实十七大精神、依法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活动的监督,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也是我们面临的大好机遇。 2.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主体问题得到立法解决。过去几年,虽然新刑法对渎职侵权犯罪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执法、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甚至有的犯罪缺乏惩治的法律依据,制约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为此,高检院先后出台了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一些规定以便及时指导我们的工作。面对行政执法、司法等机关存在的问题,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从法律上解决了困扰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一些问题。 3.高检院非常重视反渎职侵权工作。要求反渎职侵权部门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主动出击,集中力量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着力查办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这为我们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提供了精神支持。 二、转变观念,提高办案数量和质量 1.在受案观念上,变被动型为主动型,增强发现意识,拓展案源。第一,采取多渠道、多角度、多层次的宣传,宣传反渎职侵权部门的案件管辖范围,渎职、侵权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典型案例,发动群众举报;第二,改变依赖举报控告线索和等案上门的被动做法为主动出击,加强外部联系,内部协作。加强与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主动与工商、税务、国土、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系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注意从明显的执法不公、执法犯法现象的背后发现案件线索;从违法违纪案件及审计工作中获取案件线索;从公安办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案件中发现线索;从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发现线索。内部要加强与反贪、刑检、监所、控申、民行等部门的合作,从日常工作中发现渎职犯罪案件线索;第三,号召全体干警都要做发现案件的有心人,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注意从一些不正常情况和反映中发现和捕捉渎职犯罪案件线索,全方位广辟案源。这方面,我们今年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做了大量的工作,今后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 2.在工作思路上,要转变执法观念,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监督,拓宽办案视野。过去,我们反渎职侵权部门,基本上还局限于公安机关,还很少渗入到其它领域。因此,现在迅速转变工作思路,把目光集中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这块权力集中,容易滋生腐败的地方上来。要从直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抓起。要从反司法腐败的角度出发,加强对司法领域的监督。在查办公安司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同时,要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查办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3.在立案模式上,由原来的“以人立案”转变到“以事立案”,增强侦查意识。近年来,我们反渎职侵权部门办理案件大都是以人立案,没有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全部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原因在于:一是在侦查方式上,“以事立案”能适应四十多种渎职、侵权犯罪普遍具有智能性、隐蔽性的特点,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准确的执法。二是运用“以事立案”,更新受案观念,会使我们变被动为主动,合理合法地收集证据证实犯罪。“以事立案”后,一旦查清犯罪事实,当事人构成犯罪即可采取强制措施,如排除了犯罪嫌疑可及时撤案。三是“以事立案”后就可依法使用侦查、扣押、查封、冻结等各种侦查手段,有利于案件的及时顺利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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