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拓宽案源渠道,解决“发现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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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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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拓宽案源渠道,解决“发现难”的思考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始终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工作主题,积极履行反渎职侵权职能,在依法查处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但是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办受到主客观等多种因素的制约,面临着种种困境,特别是案源渠道窄,线索少,发现难。对此,反渎职侵权部门应认真思考,积极采取与之相应的对策  为什么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办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开展如此

2、困难?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人们对渎职侵权犯罪缺乏认知,不愿举报,不会举报,导致案件线索发现难。虽然渎职侵权犯罪和贪污贿赂一样都是职务犯罪,但是,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大多是过失犯罪,钱没进腰包,“好心办坏事”,危害性不那么直观,因此,许多人对其性质认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明。一些本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渎职侵权行为,却被看成是一般的工作失误或工作方法不当。加上检察机关宣传的广度、深度不够,有影响的渎职侵权案件较少,一般干部、群众对检察机关渎检职责、任务不甚了解,由此出现不愿意举报或不知如何举报,导致办案机关“无米下锅”。

3、  2.法定犯罪主体范围过窄。《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其主体范围只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尽管有关司法解释对有关的主体范围作出一些扩大解释,但仍然无法涵盖所有的情况。  3.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增加查处难度。一方面渎职侵权案件具有权利与职务紧密相连的特征,它既与公务活动联系密切,又与社会不正之风、违纪行为交织在一起,甚至是窝案、串案、团伙作案,一有风吹草动,总会有人寻找各种理由极力为其说情开脱,增加了办案阻力。另一方面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对这些人员的查处往往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利益,还涉及到部门的利益、地方的利益。有的部门出于利益和业绩评比等方面的考虑,极力掩盖本部门内部存在的渎职侵权问题,对反渎职侵权工作较少或者不予配合,也增加了对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难度。  4.调查取证难。由于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以及人民群众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不了解,为渎职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了两个方面的困难:一是相关地方、部门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不愿意提供涉及自身利益的证据材料;二是案件受害人未能及时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有关的渎职侵权行为被发现时已经过较长的时间,也加大了对有关

5、人证、物证的搜集难度。  5.反渎职侵权队伍建设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办案人员存在着消极畏难情绪。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司法机关的司法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检察机关案件管辖范围发生了变化,一些传统的侦查手段与方式不能适应当今工作要求。特别是自侦案件要求全程录像,侦查工作要求更高。而一些办案人员由于难以介入司法、行政执法活动,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渎职侵权现象无法及时掌握,因而,难以寻找到案件突破口。有的检察官缺乏突破案件新领域和新罪名的能力,对规范办案办法不多,继而产生畏难心理,便只好“等米下锅”、等案上门,就一

6、案查一案、就一罪查一罪,满足于办小案和“运气案件”,为完成指标和考核而凑数立案。有的办案作风不尽如人意,个别案件办案质量不高,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消极影响。  6.来自其他方面的阻力。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对抗侦查能力,许多案件的主体本身就是司法机关负责侦查工作的人员,其对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的了解程度和对抗侦查能力可想而知。同时,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对象总是力图尝试通过其他关系向办案人员乃至检察机关的领导施加压力,以影响对其处理的结果,这一问题往往也会分散办案人员的精力。  面对在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存在

7、的诸多因素,如何改变目前状况,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抓住机遇,认真做好反渎职侵权工作  当前我们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良好的机遇,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机遇:  1.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我们从事的反渎职侵权工作承担着落实十七大精神、依法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活动的监督,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也是我们面临的大好机遇。  2.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主体问题得到立法解决。过去几年,虽然新刑

8、法对渎职侵权犯罪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执法、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甚至有的犯罪缺乏惩治的法律依据,制约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为此,高检院先后出台了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一些规定以便及时指导我们的工作。面对行政执法、司法等机关存在的问题,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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