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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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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私法权利的转型一个团体法视角的观察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团体法;私法权利;集体权利;结社自由;社会法 内容提要:近代私法主要是个人法,随着结社自由原则的社会实践,团体和团体法的现象已注入私法体系,成为改造近代私法、私法人和私法权利的重要力量。私人团体由同质性成员自由结社所组成,以保护成员利益作为它的固有职能。团体主义是对极端个人自由主义的修正。团体在保护成员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同时,也限制了团体成员的权利和自由。在当代社会,团
2、体逐渐承担了多种社会职能,却并未改变团体的私法人属性,团体法也未变为社会法。社会法旨在规定异质性成员相互磋商机制,它对特殊社会成员施以有限度的特别保护,而与团体法分属不同层面上的法律概念。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个体成员乃是社会关系的主要参与者,传统私法亦以个体成员的资格、财产和行为作为主要规范内容。然而,个体成员仅凭一己之力,终难与他人和平相处,亦难以妥当地维护自身利益。为了增强自身力量,个体成员自愿结成团体并参与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渐为生活常态。顺应个人向团
3、体的发展,为了规范团体的法律地位以及团体内部关系,各国立法者制定相关国内法或签署国际公约,形成了团体法的独特现象。笔者认为,团体现象直接冲击了传统私法上的私法人、私人财产权以及合同制度,赋予近现代私法以新的历史使命。本文以公司等营利团体为主要研究模型,侧重探讨团体与成员的关系、团体成员的相互关系以及成员权利与传统私法权利的差异,借以发现私法权利的变化趋势。 一、传统私法与私法权利 总括各国近代立法,几乎所有自然发育而成的私法体系皆以“私法人”和“私法权利”作为构建支点。若欲揭示私法的本性及发展趋势,需要澄清
4、“私法人”和“私法权利”的传统含义。而在解释私法人和私法权利的含义时,既要参考各国立法例和学说,更要挖掘各国私法的社会背景。舍此将无法揭示私法的本源与团体现象的出现,也无法客观评价团体法对于私法体系的冲击。 (一)法国民法典:个人自由主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法国1804年民法典是最有代表性的近代私法法典,它的精神、体系和规则已传播到众多国家,对近代及现代私法都影响至深。法国民法典在第一编中明确地规定了“人”的法律地位,然而,该法典规定的“人”仅指法国人(包括
5、法国人在外国出生的人及出生在法国并达到成年年龄的人),不包括外国人,也不包括法人或团体。与此同时,法国仅在习惯法上承认两类团体的地位:一是依照营业自由原则设立的公司,二是王室或政府以特许方式批准设立的教会、法院和行会。然而,民法典起草者将全部笔墨放在法国人身上,完全没有提及法人或团体的地位及其内部关系。直到1807年颁布法国商法典时,法国才首次在制定法上承认商人和公司的法律地位。 对于团体或法人的地位,法国民法典及起草说明避而不谈,学术界提出了多种解释。首先,受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法典起草者认为只有自然人才是
6、真正的私法人,团体仅为自然人的变形。法典起草者更关心诸如婚姻自由、监护和外国人的地位等问题,没有关注法人或团体的法律地位。其次,在法国大革命期间,传统行会成为封建阶级对抗新兴资本主义的制度武器。法典起草者回避法人的地位,间接地否认了封建行会的正当性,这种做法满足了新兴资本主义的阶段性要求。最后,依据当时理论,团体是与国家主权相联系的概念,而国家主权是统一和不可分割的,因此,个体成员擅自设立团体违背国家主权原则。[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为了迎合当时的社会氛围,
7、法典起草者在团体的法律地位上采用了消极态度,自然人成为唯一的私法人,自然人的自由和权利成为了法国民法典追求的核心目标。这样,“在近代民法中,只有象细胞一样分别存在的单个自然人,没有多数细胞聚合而成的组织器官。单个自然人是唯一的权利主体,一切民事关系不外是单个自然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牵涉。自然人的集合体(如公司或劳工团体)不能成为民事关系的主体”。[2]这种概括未必全面反映近代私法的全貌,却大致反映了当时法国私法的情况。经历大革命的洗礼,法国社会击碎了传统的封建制度,法国民法典确立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法律地位平等
8、主要的私法原则,它不仅成为第一部近代私法典,还成为一部展现自然人个人自由主义[3]的私法典。在法律精神层面上,法国民法典展现的个人自由主义与美国社会崇尚的自由主义非常相似,而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民法典有所不同。 (二)德国民法典:团体自由主义 德国在颁布民法典以前,在1800年先行实施了商法典。德国商法典规定了商人制度以及公司的组织和运行规则,以特别私法承认了商业团体的地位。在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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